賭博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3年度,96號
PDEM,93,斗簡,96,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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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參張、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持本院法官 所核發本院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第一五О號搜索票,至彰化縣北斗鎮重慶里武英 巷十八號搜索,雖被告不在場,然嗣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後段規定, 聯絡當地該里里長鄭木根在場製作筆錄,核無不法。被告復辯稱:員警對伊半哄 半騙作成筆錄云云,惟查,綜觀全案卷證資料除被告於警訊之自白外,尚有證人 里長鄭木根在場之筆錄,照片三張、與扣案之物,足資佐證,尤其,被告於被警 方搜索後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 ,檢察官提示警訊筆錄問是否有按照你的陳述記載?被告供承:有。檢察官問: 何時開始經營六合彩?被告答:約去年五、六月經營到六、七月,後來沒再經營 ,且就玩法亦有說明,並稱其夫吳森偉上班未經營云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設若員警對伊半哄半騙作成筆錄,何以事隔十天後被告接受檢察官訊問時 猶自白上開犯行,而未提及遭員警半哄半騙作成筆錄隻字片語?何以陳稱其夫吳 森偉上班未經營六合云云,可見被告事後翻異前供,委無足採,本案罪證明確。三、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 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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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