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聖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聖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聖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及判 處1 年6 月。受刑人於104 年5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6 年9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 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82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10 3 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以104 年 度審易緝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80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5 月5 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6 年9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6210 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6 年9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211 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