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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1632號
SJEV,92,重簡,1632,2004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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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三二號
  上 訴 人 磊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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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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