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46號
SLDM,106,易,546,2017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
年度偵字第1051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93年度士簡字第64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國泰明知未經申請主管 建築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不得建造建築物,亦明知 由其友人黃玉雪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前不詳之某日,在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1 樓前,以金屬為建 材,搭蓋面積約5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已經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建築管理處查報,並於92年3 月6 日依法強制拆除,竟 又於拆除後不詳之某日,在原處違反規定重行搭建使用,復 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再行查報,並列管依序拆除 ,因認被告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而涉犯建築法第95條之 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邱國泰業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死亡,此有被告 之女電知本院書記官之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存卷可考(見本院94年度他調字第10號卷第88頁、第 9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