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周正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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