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3年度,844號
FSEV,93,鳳簡,844,200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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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周正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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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