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分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勝福 會計師
蘇二郎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候憲章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
法 官 戴見草
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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