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四百六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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