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476號
KSEV,93,雄補,476,200407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四百六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