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3年度,622號
KSEV,93,雄簡,622,200407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蘇誌信即甲○○○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丁○○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被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原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將應受判決之事項擴張為新台幣
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已繳新台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1/1頁


參考資料
丁○○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