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蘇誌信即甲○○○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丁○○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被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原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將應受判決之事項擴張為新台幣
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已繳新台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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