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6年度,16號
SLDM,106,審簡附民,1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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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徐坤安
  被 告 陳玟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審簡字第286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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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