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791號
SLDM,106,審簡,79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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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忠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29
0 號、第291 號),被告在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獨任法
官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忠誠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賴忠誠
(二)犯罪行為(有二):
1.時 間:105 年9 月23日下午1 時40分許。 地 點:臺北市○○區○○路00○0 號「三友藥妝股份有 限公司」新士林夜市店。
行 為:徒手竊取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置於貨架 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 2109元)。
2.時 間:105 年10月26日下午2 時59分許。 地 點:臺北市○○區○○路00○00號前巷內。 行 為:徒手竊取鄭傑懋所有,置於其機車置物架上包包 內之浴巾2 條(價值合計398 元)。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韋廷於警詢及檢察 事務官偵查中之指述(105 年度偵字第14558 號卷第10頁 至第11頁、第57頁);
(三)鄭傑懋於警詢中之指述(105 年度偵字第15421 號卷第6 頁);
(四)「三友藥粧股份有限公司」新士林夜市店店內監視器側錄 被告行竊畫面之翻拍照片24張(同上第14558 號卷第3 頁 至第9 頁);
(五)臺北市○○區○○路00○00號前巷內監視器側錄被告行竊 畫面之翻拍照片2 張、現場查獲照片2 張(同上第15421 號卷第18頁、第19頁);




(六)鄭傑懋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同上第15421 號卷第 16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所犯罪名及罪數:
1.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
2.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各次之犯罪時間、被害人 及竊盜所得均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 ,故應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事由:
1.累 犯:被告前因2 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4 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1 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2 案,嗣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6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7 月確定,送監執行至105 年7 月20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 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事由:
1.本罪罪刑:被告擅自取用他人財物,直接侵害被害人之財 產權,為保護私有財產之法秩序,故有處罰之必要; 2.犯罪前科: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考 ,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2 次竊盜犯行,不宜輕縱;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當係冀望不勞而 獲、貪圖不法利益所致,竊得之化妝品價值2109元,尚未 返還或賠償給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竊得之浴巾2 條價 值398 元,事後已經追回並發還給鄭傑懋
4.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自稱有輕微的精神分裂症(106年度偵緝字第291號卷 第61頁),惟查無其就診紀錄可以佐證;
7.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8.被告共犯2 罪,應分別量刑後再併合處罰;其本案所受之 宣告刑、執行刑均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四、沒收與追徵:
1.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化妝品並未扣案,被告亦未賠償給 被害人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應在其該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害人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 第1 項規定,於裁判確定後1 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已沒 收之犯罪所得。
2.被告所竊得之浴巾2 條已經實際發還被害人鄭傑懋,毋庸沒 收。
五、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六、上訴曉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論罪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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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名/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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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A肌Q 水潤智慧型BB霜壹條。│賴忠誠行竊「三友藥│
│2.ZA肌Q 美白智慧型BB霜壹個。│粧股份有限公司」新│
│3.我的心機黑頭終結深層卸妝水│士林夜市店之犯罪所│
│ 300ML 壹瓶。 │得。 │
│4.肌研極潤保濕乳液壹瓶。 │ │
│5.ZA矚目焦點眼影盒(BR32)壹│ │
│ 盒。 │ │
│6.ZA矚目焦點眼影盒(PK24)壹│ │
│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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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