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四二ОО號
原 告 冠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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