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3年度,2號
FYEV,93,豐補,2,200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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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溫璧翠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案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三十萬一千一百元,應繳裁判費四
  萬三千六百六十九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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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