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溫璧翠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案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三十萬一千一百元,應繳裁判費四
萬三千六百六十九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