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3年度,393號
FYEV,93,豐簡,393,200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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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乙○○○○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泰瑞
  送達代收人 林廣藝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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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