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6年度,22號
SLDM,106,審智易,22,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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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哲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3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哲生係「行展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原檔「美科Canon550D 」商品照 片,係告訴人陳珀萱自行拍攝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仍基於侵害告訴人上開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 月23日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 ○○路00號1 樓「行展國際有限公司」內,以電腦透過不詳 網站擷取上開照片後加以重製,進而將之傳輸至露天拍賣網 站上,供「行展國際有限公司」作為廣告,對外販售「美科 Canon700D 、650D、600D、550D垂直手把、電池、把手、美 科手把」等商品使用,而以前述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 害告訴人之上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上揭所 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上揭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查,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告訴人 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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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