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余振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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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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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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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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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凌春香 │梓官鄉農會信用│000000000│貳萬肆仟叁佰肆拾│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0000000 │ │
│ │ │部梓官分部 │ │壹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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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玉娥 │高雄縣岡山鎮農│0000000 │玖仟壹佰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0000000 │ │
│ │ │會後紅分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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