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93年度,4號
KSDV,93,訴更(一),4,200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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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 郭三平
         郭王秀美
上訴人與黃文榮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郭三平上訴部分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四百零二萬零五百零六元,應繳上訴裁判費六萬一千三百四十六元;關於
郭王秀美部分,核定為三百四十五萬三千三百六十一元,應繳上訴裁判費五萬二千八
百八十一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   官 林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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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