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下午二時二十分,在
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就「訴外人張友當初係以多少價格向天心實業有限公司訂購十個塔位」一
事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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