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4號
KSDV,93,訴,34,200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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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下午二時二十分,在
  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就「訴外人張友當初係以多少價格向天心實業有限公司訂購十個塔位」一
  事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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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