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461號
KSDV,93,訴,1461,2004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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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   告 辛○○○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   告 壬○○
  原   告 庚○○
  原   告 乙○○
      右八人共同送達代收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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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