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鄭意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伍仟捌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