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亨
送達代收人 謝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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