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012號
KSDV,93,補,1012,2004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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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亨
  送達代收人 謝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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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