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826號
KSDM,93,訴,826,2004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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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熊碧雄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嫌重大,復因在臺灣地區之住 居所未明,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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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