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406號
KSDM,93,訴,406,2004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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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四
四四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交易簽帳單中之銀行收執聯上「甲○○」署名共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十三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路一六五 巷九號其父甲○○住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甲○○外出之機會,徒手竊 取甲○○所有而放置家中之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以下簡稱匯豐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枚,得手後旋基於概括犯意,持 前開竊得之信用卡,連續多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行偽冒為真正持卡人,前往 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路二五一號一樓之「震旦通訊行高雄中華店」及高雄市 ○○○路二六七號地下一樓之「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刷卡購物消費及接受服 務,並以偽造「甲○○」署名及複寫之方式,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銀行收 執聯上偽簽「甲○○」之姓名,作為以甲○○名義為購物消費及接受服務,允諾 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意思表示,而偽造甲○○名義之簽帳單之私文書,並交付銀行 收執聯予店家,致使店家陷於錯誤,誤信其即為甲○○本人,而交付財物及提供 服務(偽簽之時間、地點、消費內容均詳見如附表所示),共計詐得價值相當於 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元之商品與服務,均足以生損害於甲○○、特 約商店及匯豐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後乙○○將前開竊得之信用卡一枚 及如附表所示交易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四紙均丟棄,並將上開詐得之手機與電池 均販賣而得款花用。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新興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其於右揭時、地,竊取告訴人甲○○所有之信用卡一枚後,持 之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造「甲○○」署名,而分別取得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與服務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 指訴之情節,及證人即甲○○之姊姊陳春梅於警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另被 告確有盜刷如附表所示之交易金額,並於簽帳單上偽造「甲○○」署名之事實, 亦有如附表所示交易之簽帳單影本四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 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 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 ,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 ,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 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的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 意思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 次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 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同意依據信用 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屬私文書之一種。查被告於 前開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名,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信用卡簽帳單,足以 生損害於甲○○,其再將信用卡及簽帳單交予特約商店行使,表示「甲○○」收 受店家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接受服務,並確認交易金額,以及同意依據信用卡 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致使店家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 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被告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選 購之物品,或提供服務等之行為,足生損害於甲○○、特約商店及匯豐銀行。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一、四部分犯行 )、第二項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二、三部分犯行)(聲請人漏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在簽帳單上偽造「甲○○」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簽 帳單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各係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詐欺 得利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另被告於竊得告訴人甲○○所有之信用卡後,即於當 日以竊得之信用卡為如前揭事實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 犯行,且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乃為詐取財物與服務,故其所犯上開竊盜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各罪間,顯有方法、目的 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花用,竟竊取他人財物,並冒用他人名義盜 刷信用卡消費購物,其利用信用卡交易之便捷性,破壞信用卡之經濟秩序,對告 訴人造成損害,惟念被告素行尚佳,並無前科犯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參以 其之犯罪手段、與告訴人係父子關係,其偽簽他人姓名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與相 關銀行及金融機構對交易往來查核之正確性,惟其盜刷次數僅四筆、金額總計三 萬五千八百二十元,尚屬非鉅.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 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至如附表所示交易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其中有關顧客存根聯四紙,係被告犯罪所



得之物,惟均未扣案,且據被告供述均已丟棄,考量被告既係冒名刷卡,並無付 款之意思,自無保存顧客存根聯之必要,衡情應已丟棄,是上開四紙顧客存根聯 及其上偽造「甲○○」署名共四枚,應認已滅失不存在,故已無沒收之必要;另 如附表所示交易簽帳單之銀行收執聯部分四紙,業經被告提出交與上開特約商店 ,雖未滅失,但已非其所有,自毋庸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甲○○」署名共四 枚,係被告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意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秀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約商店 │消費項目│金額 │
│ │ │ │ │(新臺幣)│
├──┼─────────┼─────────┼────┼─────┤
│ 一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刷卡購買│一千二百元│
│ │日十六時二十二分 │路二五一號一樓 │電池 │ │




│ │ │震旦通訊高雄中華店│ │ │
├──┼─────────┼─────────┼────┼─────┤
│ 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高雄市○○○路二六│刷卡消費│一萬三千四│
│ │日七時四十一分 │七號地下一樓 │服務 │百一十元 │
│ │ │統領健身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三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高雄市○○○路二六│刷卡消費│六千零二十│
│ │日十四時二十二分 │七號地下一樓 │服務 │元 │
│ │ │統領健身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四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刷卡購買│一萬五千一│
│ │日十六時十分 │路二五一號一樓 │手機 │百九十元 │
│ │ │震旦通訊高雄中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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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