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3154號
KSDM,93,簡,3154,200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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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三六六八、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 於事實部分,茲補充:⑴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六一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甫於同 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經向主管機 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 地點擺設電子遊戲機具,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⑵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 五十分許,尚為警在甲○○經營「萬利商行」內之「滿貫大亨」、「雄霸天下」 、「神秘魔法石」機台內,扣得甲○○所有,供不特定顧客打玩使用之代幣共五 百二十七枚。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 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 ,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又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 「業務」而言,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 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 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 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 用,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七六號判決可資參酌。故核被告甲○○所為, 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斷。被告與李智娟就於「萬利 商行」內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 告前後二次為警於不同地點查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聲請人認被告所犯二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係實 質上之一罪,容有誤會,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違反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六一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 定,甫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又擅自在上址擺設電 子遊戲機具,顯見其漠視法律、挑戰公權力,並有損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 之管理,惟念其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台數量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及代幣,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 扣如附表所示之現金,係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 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 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查獲時間│查 獲 地 點│機 台 名 稱│數 量│
│ │ │( 店 名 )│(均含IC板)│ │
├──┼────┼────────────────┼───────┼───┤
│一 │⒉⒌ │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大象王國 │一台 │
│ │ │二九三之三五號對面 │ │ │
├──┤ │(佳富檳榔攤) ├───────┼───┤
│二 │ │ │雄霸天下 │一台 │
│ │ │ │ │ │
├──┤ │ ├───────┼───┤
│三 │ │ │滿貫大亨 │二台 │
│ │ │ │ │ │
├──┤ │ ├───────┼───┤
│四 │ │ │新台幣一萬二千│ │
│ │ │ │七百二十元 │ │
├──┼────┼────────────────┼───────┼───┤




│五 │⒊⒉ │高雄市○○區○○路五十四號一樓 │滿貫大亨 │二台 │
│ │ │(萬利商行) │ │ │
├──┤ │ ├───────┼───┤
│六 │ │ │雄霸天下 │二台 │
│ │ │ │ │ │
├──┤ │ ├───────┼───┤
│七 │ │ │神秘魔法石 │一台 │
│ │ │ │ │ │
├──┤ │ ├───────┼───┤
│八 │ │ │水果精靈 │一台 │
│ │ │ │ │ │
├──┤ │ ├───────┼───┤
│九 │ │ │新台幣七千二百│ │
│ │ │ │十元 │ │
├──┤ │ ├───────┼───┤
│十 │ │ │代幣五百二十七│ │
│ │ │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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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