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3年度,71號
KSDM,93,交簡附民,71,200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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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永福漆料行即張
  被   告 冠鑫漆料行即張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銘珠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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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