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3年度,39號
KSDM,93,交簡附民,39,200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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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庚○○
        辛○○
        戊○○
        己○○
        甲○○○住高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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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