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庚○○
辛○○
戊○○
己○○
甲○○○住高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