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HORT RIDGE JOHN THOMAS(美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緝
字第10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3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玖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8年1 月19日上午8 時許,在臺 北市○○區○○○路000 巷0 號4 樓之4 住處,以將海洛因 摻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98年 1 月20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前,經警查 獲被告,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1.7910公克, 取樣0.0006公克,驗餘淨重1.7904公克)。經查,扣案之海 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98年3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8年 度毒聲字第111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被告經 傳不到,未能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9 月11 日發佈通緝,被告於104 年7 月18日為警緝獲,經該署向本 院聲請許可執行前開裁定,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49 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該署 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04 號予以簽結在案,業經本 院核閱全卷屬實。而該案中扣案之白色粉塊1 包(驗餘淨重 1.7904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 有該中心98年3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 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217 號卷第48頁),係屬第一級 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 ,為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 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