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天雄 送達代收人 劉志明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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