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95號
SLDM,105,易,695,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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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易字第695 號
第三人 即 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財產所有人
代 表 人 李寶琳
第三人 即 曜德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財產所有人
代 表 人 李冠緯
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95 號被告林晃宇業務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曜德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 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定 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 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 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林晃宇被訴涉嫌侵占之如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48、55、64、70、74、106 、110 、126 、127 、128 、 129 、130 、131 、132 所示德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德仕公司)或謝宗祐帳戶內之款項,均係匯入第三人曜美國 際美業有限公司(下稱曜美公司)帳戶內,涉嫌侵占之如附 表編號13所示之德仕公司存款,係用以繳納曜美公司之健保 費、勞退提繳費、勞工保險費,而如附表編號133 、135 所 示德仕公司存款則均係匯入第三人曜德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曜德公司)之帳戶內等情,有相關交易憑證、德仕公司 及謝宗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陳稱:其所侵占之如附表編號1 、9 、19、53、93、125 所示德仕公司或謝宗祐帳戶內款項,分別係直接或間接轉匯



給曜美公司之債權人林秉豐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貴 玉、陳薇曲蔡英展等人,以清償曜美公司之債務,而編號 88中之其委由溫嘉茵自德仕公司帳戶提領之新臺幣(下同) 1 萬5,00 0元、編號103 所示自德仕公司帳戶匯入楊雅鈞帳 戶之款項、編號124 中其自德仕公司帳戶匯入賴佳伶帳戶內 之2 萬元均係支付曜美公司之員工薪水;前開匯入曜美公司 、曜德公司及曜美公司債權人帳戶、給付曜美公司員工薪水 、健保費等部分,都是因為曜德公司、曜美公司有需要,伊 就自己作主挪用德仕公司之款項或向民間借貸等語,並有相 關交易憑證與謝宗祐、德仕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存卷可稽, 殊值採信;從而,堪認第三人曜美公司、曜德公司有可能因 被告本件業務侵占行為,而無償取得前開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
㈡、再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 條之1 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曜美公司、 曜德公司因被告本件犯行而取得之前開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 得。故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各款規定 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 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 ,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曜美公司 、曜德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95 號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前已於民國10 6 年1 月11日、7 月21日、9 月1 日進行準備程序,茲定於 同年10月17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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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德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