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9號
KLDV,106,訴,79,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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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江余含笑
即 被 告 余忠憤
      余愿恭
      余淵照
      余忠諄
      余忠偉
      余淑媛
      余培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
玖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壹元(計算式: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
幣32,1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5.11平方公尺=新臺幣4,979
,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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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