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江余含笑
即 被 告 余忠憤
余愿恭
余淵照
余忠諄
余忠偉
余淑媛
余培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
玖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壹元(計算式: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
幣32,1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5.11平方公尺=新臺幣4,979
,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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