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二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八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任職於嘉義市○○○街一三號聯米有 限公司(下稱「聯米公司」,負責人乙○○)業務員,負責該公司在嘉義縣市地 區之銷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向客戶銷售貨物並代收應繳還予聯米 公司之貨款之機會,連續將其向客戶所收取,屬於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侵占 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未繳交予聯米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 己,挪為己用;其中,甲○○並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概括犯意,在聯米公司 前開寄貨單或應收帳款明細單上之「收貨人簽名」欄,連續偽簽如附表所示客戶 之署押(含複寫部分),偽造各該客戶已核對所收貨物無誤簽收,允由聯米公司 日後收款憑證之私文書後,交還聯米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客戶與聯米 公司(侵占金額、客戶名稱、所偽造客戶之簽名均詳如附表所示)。迄至九十二 年七月止,侵占金額共達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三千零四十五元。嗣於九十二 年七月份經聯米公司人員核對相關帳戶發覺有異,而查知上情。二、案經聯米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歷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原審卷第廿 五頁、第廿六頁;本院卷第廿四頁、第卅九頁),核與告訴人聯米公司之代理人 丙○○於偵審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出具之切結書、侵占明細表各一份、 聯米公司寄貨單八十九張(證物袋)及應收帳款明細單一紙附卷可稽(偵查卷第 九頁、第十頁),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甲○○係聯米公司業務員,工作項目包含送銷貨物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 務之人;而前揭寄貨單與應收帳款明細單係聯米公司業務員依據實際銷售之貨物 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予以記載,並與客戶核對所收受之貨物無誤後,始由客 戶簽名於其上,資為簽收之依據,並足為客戶與聯米公司間買賣關係之證明,為 私文書。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客戶署押之部分,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時間緊接、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論處,皆加
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
三、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漏引刑法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併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數目,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雖其犯後坦 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 。且敘明如附表所示客戶之聯米公司寄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單上,被告偽造如附 表所示之署押(含複寫部分),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惟原判決漏引刑法第 五十五條,應予以補正)。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憑,被告因一時失慎,致罹刑章,經此起訴審判之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且被告業已與聯米公司和解,賠償一切損失,有協議書及收據各一紙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廿七頁至第廿九頁),且經告訴人代理人丙○○到庭陳述明確, 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宣 告被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
法官 沈 揚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金額種類;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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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偽造署押 │寄貨單、應收帳款明細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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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李自助 │14250元 │「李」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806599?(920621) │
├──┼─────┼────┼─────┼─────────────┤
│2 │阿玉自助 │18450元 │「陳素月」│806508?(920613)、0000000 │
│ │ │ │ │807104?(92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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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玉山自助 │9400元 │「林永舜」│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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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嘴巴 │3750元 │「蔡」 │0000000、 │
├──┼─────┼────┼─────┼─────────────┤
│5 │上興 │3750元 │「王」 │0000000 │
├──┼─────┼────┼─────┼─────────────┤
│6 │廣久 │7500元 │「賴」 │0000000 │
├──┼─────┼────┼─────┼─────────────┤
│7 │珍珍 │22680元 │「陳」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806202?(920505)、806599(90│
│ │ │ │ │621) │
├──┼─────┼────┼─────┼─────────────┤
│8 │大世紀 │22680元 │「怡靜」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806599?(920621)、0000000 │
├──┼─────┼────┼─────┼─────────────┤
│9 │珍味 │18750元 │「許」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806502?(920616) │
├──┼─────┼────┼─────┼─────────────┤
│10 │宏偉 │21380元 │「洪」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806508?(920613) │
├──┼─────┼────┼─────┼─────────────┤
│11 │雞肉飯 │17250元 │「美」 │0000000、807102?(920625) │
│ │ │ │ │806435?(920522)、806508?( │
│ │ │ │ │920613) │
├──┼─────┼────┼─────┼─────────────┤
│12 │好媳婦 │20860元 │「坤宏」 │0000000、0000000、806107? │
│ │ │ │ │(920501)、80647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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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六六美食 │18480元 │「吳」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 │來喜 │4500元 │「來喜小」│807104?(92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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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快樂 │9000元 │「葉」 │807102?(92062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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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富盛 │6040元 │「富盛」 │80659??(920619)、806435?(9│
│ │ │ │ │2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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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吉利軒 │43500元 │「鄭」 │80988(聯米公司應收帳款明細│
│ │ │ │ │單)、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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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仁山 │23075元 │無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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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勝茂 │26800元 │無 │0000000 │
├──┼─────┼────┼─────┼─────────────┤
│20 │聚榮號 │11250元 │無 │0000000 │
├──┼─────┼────┼─────┼─────────────┤
│21 │華茂 │21410元 │「童」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806502?(920616)、807058?(9│
│ │ │ │ │2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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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享受 │4610元 │「林德偉」│0000000、806503?(9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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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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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泰利 │18615元 │「郭」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807104?(92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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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富生 │5815元 │「林」 │0000000、806509?(9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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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宏興 │6000元 │「陳」 │806477?(9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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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秀雲鴨肉 │4680元 │「尤秀雲」│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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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美玉 │1820元 │「阿娟」 │807101?(92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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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永發 │6750元 │「永發」 │80989(聯米公司應收帳款明細│
│ │ │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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