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О號 A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九號、第一0四0九號,暨移
二二號、第二六九0號、第二五三九號、第三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二、三、五及附表四編號二、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與張仕傑(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死亡)、張仕豪(檢察官另 案偵辦中)兄弟,或單獨一人,或與兩兄弟其中一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八時許起,迄同年十一月十七日七 時許止,共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攜帶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鉗子等工 具破壞車門,再持自備之鑰匙啟動電門,將車開走,以此方式先後竊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汽車及車上財物得手,並自所竊得之汽車內查知車主王福星等人之聯繫電 話後,隨即連續以電話向王福星等人恫嚇稱:「車子在渠等手中,須匯款一定金 額至指定帳戶內才可取回車輛」等語,使王福興、李志文、楊景成等人心生畏懼 ,而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九千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金額,至郭美華、戴淑芬所 有富邦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路竹分行00 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而得手,或尚未付款而未得手。九十二年六 月十六日十四時四十四分許起迄同日十五時二十分許之間某時,甲○○見李志文 已經依言匯款三萬元至前揭郭美華帳戶內,乃騎乘機車搭載知贓且另涉毒品案, 已經檢察官發佈通緝中之盧國祥,前往臺南縣永康市○○路二一七巷三弄五號前 空地,停放車號二S—五五七0號自用小客貨車處,指示盧國祥將其駕駛至臺南 縣永康市○○○○路邊停放,以便通知李志文前去取回;當日十五時二十分許, 兩人途經臺南市○○路與中華路路口處時,適為警發現,迨同日十五時四十分許 ,尾隨甲○○、盧國祥抵達上揭車輛停放處時,於盧國祥進入車內準備發動引擎 時即予逮捕,並扣得車號二S—五五七0號自用小客貨一部、附表五之物。嗣同 年十一月十七日十時四十分許,甲○○與張仕豪在臺南縣永康市○○街二六二號 前公用電話撥打恐嚇電話予失竊車主黃坤隆、洪泰安、李元一等人勒取贖金完畢 ,正欲返回住處,旋即為警拘提到案而未得逞,並在甲○○、張仕豪身上起出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其後經甲○○同意,搜索其使用之車號FDX—四六二號重型 機車,以及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五七之五號五樓之八住處,分別扣得如附 表三、四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
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王福星、李志文、楊景成、黃坤隆、洪泰安、李元一等人於警詢中之指 訴及證人陳宗鑫即逮捕被告盧國祥之員警於偵訊時供證情節相符,並有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九二)富桃字第二二二號函附之 客戶提存紀錄單一份、匯款單據影本一紙、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五紙、車輛失竊電 腦輸入單二紙、車輛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二份、相片二十二張及扣案如附表二 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可證(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甲○○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 證明確,其犯行均足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 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甲○○與張仕豪或張仕傑,於所犯之攜帶凶器竊盜及恐嚇 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多次加重竊 盜、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依法各論以攜帶凶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均加 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如附件所示之併案與本件 起訴判處罪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三、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甲○○另有併案之連續恐嚇取財犯行 ,原審未及併案審理,自有未洽,檢察官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共計達六 十二次之多,所生危害重大、所得利益及犯罪後尚能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三、五及附表四編號 二、三、五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且供彼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 在案,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又被告甲○○前揭竊盜時 使用之鉗子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爰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宋 明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本案偵查卷宗索引:
一、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0九號(偵卷㈠)二、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九號(偵卷㈡)三、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核退字第六七七號(偵卷㈢)併案偵查卷宗索引:
併案壹:
一、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九0號(併偵卷㈠)二、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五號(併偵卷㈡)三、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一一四五號(併警卷㈠)併案貳:
一、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二號(併偵卷㈢)二、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七號(併偵卷㈣)三、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0930000036號(併警卷㈡)併案參:
一、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九號(併偵卷㈤)二、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四號(併偵卷㈥)三、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0920001034號(併警卷㈢)併案肆:
一、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一號(併偵卷㈦)二、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0930000227號(併警卷㈣)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竊得財物│獲得贖款│ 證 據 │備註│ │ │ │ │(新台幣│ │
│ │ │ │ │) │ │
├──┼────┼─────┼────┼────┼─────────┼──
│一 │九十二年│台南市安南│UF-8│九千元 │人證 │本案│ │六月六日│區○○街五│049號│ │㈠被害人王福星:偵│併案│ │八時許 │六巷附近某│自小貨車│ │ 卷㈠39頁。 │壹│ │ │巷弄空地 │ │ │書證 │
└──┴────┴─────┴────┴────┴─────────┴──
┌──┬────┬─────┬────┬────┬─────────┬──
│ │ │ │ │ │㈠富邦商業銀行(股│
│ │ │ │ │ │)桃園分行九十二年│
│ │ │ │ │ │八月八日(九二)富│
│ │ │ │ │ │桃字第二二二號函附│
│ │ │ │ │ │之客戶提孝紀錄:偵│
│ │ │ │ │ │卷㈠43-45頁。│
│ │ │ │ │ │被告自白:一審卷│
│ │ │ │ │ │ 50頁。 │
├──┼────┼─────┼────┼────┼─────────┼──
│二 │九十二年│台南縣佳里│3M-4│二萬八千│被害人盧美如:併│併案│ │六月十日│鎮蚶寮里九│696自│元 │ 警卷㈠61、62│壹│ │七時 │五號旁 │小貨車 │ │ 頁。 │
│ │ │ │ │ │書證:台南縣佳里│
│ │ │ │ │ │ 鎮農會匯款單(併│
│ ││ │ │ │ 警卷64頁。 │
└──┴────┴─────┴────┴────┴─────────┴──
┌──┬────┬─────┬────┬────┬─────────┬──
│三 │九十二年│台南縣新市│Y8-6│三萬元 │被害人戴敏榮:併│併案│ │六月十二│鄉○○路六│760自│ │ 警卷㈠66頁。 │壹│ │日八時許│二巷九號一│小貨車 │ │ │
│ │ │樓之五門口│ │ │ │
├──┼────┼─────┼────┼────┼─────────┼──
│四 │九十二年│台南市安南│2S-5│三萬元 │人證 │本案│ │六月十六│區○○路四│570自│ │㈠被害人李志文:警│併案│ │日六時三│段四九號前│小貨車一│ │ 卷3頁背面。 │壹│ │十分許 │ │部 │ │㈡證人盧國祥:警卷│
│ │ │ │ │ │1頁背面、偵卷(一)│
│ │ │ │ │ │ 51頁 │
│ │ │ │ │ │書證 │
│ │ │ │ │ │㈠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李志文):警卷6頁│
│ │ │ │ │ │。 │
│ │ │ │ │ │㈡車牌遺失(尋獲)│
│ │ │ │ │ │證明單:警卷7頁。│
│ │ │ │ │ │㈢台南區中小企業銀│
│ │ │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細表:警卷9頁。 │
│ │ │ │ │ │㈣車輛失竊資料個別│
│ │ │ │ │ │查詢報表:警卷16│
│ │ │ │ │ │頁。 │
│ │ │ │ │ │㈤車輛失竊作業查獲│
│ │ │ │ │ │車輛認可資料報表:│
│ │ │ │ │ │警卷17頁。 │
│ │ │ │ │ │物證 │
│ │ │ │ │ │㈠失竊車照片:警卷│
│ │ │ │ │ │ 8頁。 │
│ │ │ │ │ │被告自白:一審卷│
│ │ │ │ │ │ 50頁。 │
├──┼────┼─────┼────┼────┼─────────┼──
│五 │九十二年│台南縣西港│YO-1│一萬元 │被害人謝明和:併│併案│ │七月二十│鄉港東村烏│813自│ │ 警卷㈡34頁。 │貳│ │九日凌晨│竹林五九號│小貨車 │ │書證:車輛竊盗電│
│ │一時許 │之十四前 │ ││ 腦輸入單(併警卷│
│ │ │ │ │ │ ㈡37頁)。 │
├──┼────┼─────┼────┼────┼─────────┼──
│六 │九十二年│台南縣麻豆│S4-4│三萬五千│被害人陳天順:併│同右│ │七月二十│鎮埤頭里埤│049自│元 │ 警卷㈡39頁。 │
│ │九日九時│頭九一號之│小貨車 │ │書證:車輛竊盗電│
│ │ │十七號前 │ │ │ 腦輸入單(併警卷│
│ │ │ │ │ │ ㈡42頁)。 │
├──┼────┼─────┼────┼────┼─────────┼──
│七 │九十二年│台南縣仁德│3S-0│未匯款 │被害人曾一峰:併│同右│ │八月四日│鄉仁義村中│873自│ │ 警卷㈡44頁。 │
│ │八時 │山路三四0│小貨車 │ │書證:車輛竊盗電│
│ │ │號前 │ │ │ 腦輸入單(併警卷│
│ │ │ │ │ │ ㈡47頁)。 │
├──┼────┼─────┼────┼────┼─────────┼──
│八 │九十二年│台南縣新營│7R-8│三萬元 │被害人沈信瑩:併│同右│ │八月七日│市○○街與│147自│ │ 警卷㈡49頁。 │
│ │五時 │博愛街口 │小貨車 │ │書證: │
│ │ │ │ │ │㈠車輛竊盗電腦輸入│
│ │ │ │ │ │ 單:併警卷㈡52│
│ │ │ │ │ │ 頁。 │
│ │ │ │ │ │㈡高雄銀行帳號2142│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 表:併警卷361│
│ │ │ │ │ │ 頁。 │
│ │ │ │ │ │㈢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18頁。 │
├──┼────┼─────┼────┼────┼─────────┼──
│九 │九十二年│台南市東區│Y8-7│一萬八千│被害人宋珮完:併│同右│ │八月十三│大同路一段│852自│元 │ 警卷㈡54頁。 │
│ │日九時 │一九七巷三│小貨車 │ │物證 │
│ │ │十一號前 │ │ │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永康分行九十二年│
│ │ │ │ │ │ 十二月二十三日(│
│ │ │ │ │ │ 92)國世永康字│
│ │ │ │ │ │ 第0052號函附交易│
│ │ │ │ │ │ 明細表:併警卷㈡│
│ │ │ │ │ │ 376、377頁│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19、324│
│ │ │ │ │ │ 頁。 │
├──┼────┼─────┼────┼────┼─────────┼──
│十 │九十二年│台南縣新市│G7-1│未匯款 │被害人趙令田:併│併案│ │八月二十│鄉三舍村三│517號│ │ 警卷㈣20頁。 │肆│ │五日上午│舍一九四之│自小貨車│ │書證 │
│ │五時 │二號前 │ │ │㈠車輛失竊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併警卷│
│ │ │ │ │ │ ㈣23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㈣24頁。 │
├──┼────┼─────┼────┼────┼─────────┼──
│十一│九十二年│台南縣新市│0335│三萬二千│被害人楊政武:併│併案│ │八月二十│鄉○○路二│-HM自│元 │ 警卷㈡59頁。 │貳│ │五日六至│號後面 │小客貨車│ │書證 │
│ │七時 │ │ │ │㈠華南銀行匯款回條│
│ │ │ │ │ │ :併警卷㈡64頁│
│ │ │ │ │ │ 。 │
│ │ │ │ │ │㈡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 │ │ │ │ │ 認可資料:併警卷│
│ │ │ │ │ │ ㈡65頁。 │
│ │ │ │ │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西台南分行九十二│
│ │ │ │ │ │ 年十二月十六日中│
│ │ │ │ │ │ 信西台字第920222│
│ │ │ │ │ │ 20067號函附交易 │
│ │ │ │ │ │ 明細表:併警卷㈡│
│ │ │ │ │ │ 351、352頁│
│ │ │ │ │ │㈣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0頁。 │
├──┼────┼─────┼────┼────┼─────────┼──
│十二│九十二年│台南縣新市│N8-4│二萬五千│被害人李文家:併│同右│ │八月二十│鄉光華一八│141自│元 │ 警卷㈡67頁。 │
│ │五日七時│三之一號旁│小客貨車│ │書證: │
│ │許 │ │ │ │㈠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 │ │ │ │ │ 認可資料:併警卷│
│ │ │ │ │ │ ㈡70頁。 │
│ │ │ │ │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西台南分行九十二│
│ │ │ │ │ │ 年十二月十六日中│
│ │ │ │ │ │ 信西台字第920222│
│ │ │ │ │ │ 20067號函附交易 │
│ │ │ │ │ │ 明細表:併警卷㈡│
│ │ │ │ │ │ 351、352頁│
├──┼────┼─────┼────┼────┼─────────┼──
│十三│九十二年│台南縣善化│3M-4│一萬元 │被害人陳慶純:併│同右│ │八月二十│鎮○○路四│971自│ │ 警卷㈡72頁。 │
│ │六日七時│二七號斜對│小客貨車│ │書證 │
│ │ │面 │ │ │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匯款單:併警卷㈡│
│ │ │ │ │ │ 75頁。 │
│ │ │ │ │ │㈡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 │ │ │ │ │ 認可資料: │
│ │ │ │ │ │ ㈡76頁。 │
│ │ │ │ │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西台南分行九十二│
│ │ │ │ │ │ 年十二月十六日中│
│ │ │ │ │ │ 信西台字第920222│
│ │ │ │ │ │ 20067號函附交易 │
│ │ │ │ │ │ 明細表:併警卷㈡│
│ │ │ │ │ │ 351、352頁│
│ │ │ │ │ │㈣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1頁。 │
├──┼────┼─────┼────┼────┼─────────┼──
│十四│九十二年│台南市南區│D5-9│二萬元 │被害人洪道全:併│同右│ │九月四日│聖南街一四│485自│ │ 警卷㈡78、79│
│ │ │ │ │ │ 頁。 │
│ │ │ │ │ │書證: │
│ │ │ │ │ │㈠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併警卷㈡82頁。│
│ │ │ │ │ │㈡高雄銀行帳號2142│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 表:併警卷361│
│ │ │ │ │ │ 頁。 │
├──┼────┼─────┼────┼────┼─────────┼──
│十五│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C7-3│一萬五千│被害人蔡志山:併│同右│ │九月四日│市○○路九│685自│元 │ 警卷㈡84頁。 │
│ │十時許 │四二巷七六│小貨車 │ │書證 │
│ │ │號 │ │ │㈠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併警卷㈡87頁。│
│ │ │ │ │ │㈡復華銀行匯款單:│
│ │ │ │ │ │ 併警卷㈡88頁。│
│ │ │ │ │ │㈢復華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 │ │ │ │ │ 十二日(92)復│
│ │ │ │ │ │ 高字第六五一號函│
│ │ │ │ │ │ 附交易明細表:併│
│ │ │ │ │ │ 警卷㈡371、3│
│ │ │ │ │ │ 74頁。 │
│ │ │ │ │ │㈣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1頁。 │
├──┼────┼─────┼────┼────┼─────────┼──
│十六│九十二年│台南市東區│S7-1│一萬五千│被害人呂振家:併│同右│ │九月八日│裕農路八四│049自│元 │ 警卷㈡90頁。 │
│ │七時許 │六號前 │小貨車 │ │書證: │
│ │ │ │ │ │㈠復華銀行匯款單:│
│ │ ││ │ │ 併警卷㈡93頁。│
│ │ │ │ │ │㈡復華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 │ │ │ │ │ 十二日(92)復│
│ │ │ │ │ │ 高字第六五一號函│
│ │ │ │ │ │ 附交易明細表:併│
│ │ │ │ │ │ 警卷㈡371、3│
│ │ │ │ │ │ 74頁。 │
│ │ │ │ │ │㈢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2頁。 │
├──┼────┼─────┼────┼────┼─────────┼──
│十七│九十二年│台南市東區│D3-0│匯款未成│被害人劉家展:併│同右│ │九月八日│東門路三段│582自│功 │ 警卷㈡95頁。 │
│ │八時許 │二七三巷四│小貨車 │ │書證: │
│ │ │三號前 │ │ │㈠車輛竊盗電腦輸入│
│ │ │ │ │ │ 單:併警卷㈡98│
│ │ │ │ │ │ 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2頁。 │
├──┼────┼─────┼────┼────┼─────────┼──
│十八│九十二年│台南市東區│ST-5│未匯款 │被害人林萬春:併│同右│ │九月九日│東門路三段│047自│ │ 警卷㈡100頁。│
│ │六時許 │三三八巷一│小貨車 │ │書證: │
│ │ │一一號前 │ │ │㈠車輛失竊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併警卷│
│ │ │ │ │ │ ㈡102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十九│九十二年│台南縣歸仁│Y8-4│二萬元 │被害人吳盈儒:併│同右│ │九月九日│鄉○○○路│398自│ │ 警卷㈡104頁。│
│ │六時許 │一七0號地│小貨車 │ │書證 │
│ │ │下室 │ │ │㈠復華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 │ │ │ │ │ 十二日(92)復│
│ │ │ │ │ │ 高字第六五一號函│
│ │ │ │ │ │ 附交易明細表:併│
│ │ │ │ │ │ 警卷㈡371、3│
│ │ │ │ │ │ 74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二十│九十二年│台南市安南│VI-8│一萬五千│被害人柯惠美:併│同右
│ │九月十日│區○○路四│042自│元 │ 警卷㈡109頁。│
│ │七時 │段一七五號│小貨車、│ │書證: │
│ │ │前 │數位相機│ │㈠車輛失竊資料個別│
│ │ │ │一部 │ │ 查詢報表:併警卷│
│ │ │ │ │ │ ㈡112頁。 │
│ │ │ │ │ │㈡復華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 │ │ │ │ │ 十二日(92)復│
│ │ │ │ │ │ 高字第六五一號函│
│ │ │ │ │ │ 附交易明細表:併│
│ │ │ │ │ │ 警卷㈡371、3│
│ │ │ │ │ │ 74頁。 │
│ │ │ │ │ │㈢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二一│九十二年│台南市安南│UL-6│一萬五千│被害人薛裕宗:併│同右│ │九月十日│區○○路六│415自│元 │ 警卷㈡114頁。│
│ │八時五十│段七巷三二│小貨車 │ │書證 │
│ │分 │號前 │ │ │㈠萬泰銀行匯款單:│
│ │ │ │ │ │ 併警卷㈡117頁│
│ │ │ │ │ │ 。 │
│ │ │ │ │ │㈡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併警卷㈡118頁│
│ │ │ │ │ │ 。 │
│ │ │ │ │ │㈢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二二│九十二年│台南市安南│UL-4│一萬元 │被害人李錕霖:併│同右│ │九月十日│區○○路五│589自│ │ 警卷㈡120頁。│
│ │九時 │段十一巷四│小貨車 │ │書證 │
│ │ │七弄四四號│ │ │㈠台南市第三信用合│
│ │ │ │ │ │ 作社匯款單:併警│
│ │ │ │ │ │ 卷㈡123頁。 │
│ │ │ │ │ │㈡車輛失竊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併警卷㈡1│
│ │ │ │ │ │ 24頁。 │
│ │ │ │ │ │㈢高雄銀行帳號2142│
│ │ │ │ │ │ 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 表:併警卷361│
│ │ │ │ │ │ 頁。 │
│ │ │ │ │ │㈣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二三│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TL-5│一萬二千│被害人謝明煌:併│同右│ │九月十二│市○○○街│437自│元 │ 警卷㈡126頁。│
│ │日十時 │一0七巷十│小貨車 │ │書證 │
│ │ │三弄六號前│ │ │㈠車輛失竊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併警卷㈡1│
│ │ │ │ │ │ 29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二四│九十二年│台南市北區│2138│三萬元 │被害人黃顯南:併│同右│ │九月十五│西門路四段│-GJ自│ │ 警卷㈡131頁。│
│ │日五時 │一七一巷二│小客貨車│ │書證 │
│ │ │十弄十七號│ │ │㈠車輛失竊查詢認可│
│ │ │之十九前 │ │ │ 資料:併警卷㈡1│
│ │ │ │ │ │ 34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3頁。 │
├──┼────┼─────┼────┼────┼─────────┼──
│二五│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V4-5│一萬五千│被害人王秀卿:併│同右│ │九月十五│市○○○街│453小│元 │ 警卷㈡136頁。│
│ │日九時許│五七巷六十│客貨車 │ │書證: │
│ │ │號 │ │ │㈠車輛失竊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併警卷㈡1│
│ │ │ │ │ │ 40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4頁。 │
├──┼────┼─────┼────┼────┼─────────┼──
│二六│九十二年│台南市東區│Y8-7│二萬元 │被害人黃興雍:併│同右│ │九月十七│大同路一段│852自│ │ 警卷㈡142頁。│
│ │日七時 │二0九號前│小貨車 │ │書證:大眾銀行交│
│ │ │ │ │ │ 易明細表:併警卷│
│ │ │ │ │ │ ㈡381頁。 │
├──┼────┼─────┼────┼────┼─────────┼──
│二七│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D3-1│二萬元 │被害人彭銀炫:併│同右│ │九月十七│市○○街二│812自│ │ 警卷㈡147頁。│
│ │日八時 │十二號前 │小貨車 ││書證 │
│ │ │ │ │ │㈠大眾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併警卷㈡150│
│ │ │ │ │ │ 頁。 │
│ │ │ │ │ │㈡車輛失竊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併警卷㈡1│
│ │ │ │ │ │ 51頁。 │
│ │ │ │ │ │㈢大眾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表:併警卷㈡38│
│ │ │ │ │ │ 1頁。 │
│ │ │ │ │ │㈣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4頁。 │
├──┼────┼─────┼────┼────┼─────────┼──
│二八│九十二年│台南市東區│3S-2│二萬元 │被害人張哲仁:併│同右│ │九月十八│仁和路一三│330自│ │ 警卷㈡153頁。│
│ │日八時四│九巷八五號│小客車 │ │書證: │
│ │十分 │前 │ │ │㈠大眾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併警卷㈡156頁│
│ │ │ │ │ │㈡大眾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表:併警卷㈡38│
│ │ │ │ │ │ 1頁。 │
│ │ │ │ │ │㈢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4頁。 │
├──┼────┼─────┼────┼────┼─────────┼──
│二九│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N6-5│二萬元 │被害人吳石城:併│併案│ │九月十九│市○○街六│085號│ │ 警卷㈣27、28│肆│ │日 │二號前 │自小貨車│ │ 頁。 │
│ │ │ │ │ │書證 │
│ │ │ │ │ │㈠大眾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表:併警卷㈣46│
│ │ │ │ │ │ 頁。 │
│ │ │ │ │ │㈡查籍作業系統查詣│
│ │ │ │ │ │ 認可資料:併警卷│
│ │ │ │ │ │ ㈣30頁。 │
│ │ │ │ │ │㈢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㈣31頁。 │
├──┼────┼─────┼────┼────┼─────────┼──
│三十│九十二年│台南市西區│ST-5│二萬元 │被害人林崇凱:併│併案│ │九月二二│府前路二段│305自│ │ 警卷㈡158頁。│貳│ │日十一時│三九號前 │小貨車 │ │書證 │
│ │ │ │ │ │㈠台灣銀行自動櫃員│
│ │ │ │ │ │ 交易明細表:併警│
│ │ │ │ │ │ 卷㈡161頁。 │
│ │ │ │ │ │㈡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併警卷㈡162頁│
│ │ │ │ │ │ 。 │
├──┼────┼─────┼────┼────┼─────────┼──
│三一│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UA-3│七千元 │被害人焦殿遠:併│同右│ │九月二三│市○○街二│112自│ │ 警卷㈡164頁。│
│ │日八時許│十二巷內 │小貨車、│ │書證 │
│ │ │ │行照一枚│ │㈠車輛竊盗電腦輸入│
│ │ │ │ │ │ 單:併警卷㈡16│
│ │ │ │ │ │ 7頁。 │
│ │ │ │ │ │㈡通聯紀錄:併警卷│
│ │ │ │ │ │ ㈡325頁。 │
├──┼────┼─────┼────┼────┼─────────┼──
│三二│九十二年│台南縣永康│7J-9│未匯款 │被害人黃勝偉:併│同右│ │九月二四│市○○○路│116自│ │ 警卷㈡169頁。│
│ │日一時許│一二五號前│小貨車 │ │書證: │
│ │ │ │ │ │㈠車輛失竊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併警卷㈡1│
│ │ │ │ │ │ 7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