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5號
KLDV,106,訴,355,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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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吳偉靜
被   告 朱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基隆市○○○路○○○巷○○弄○○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路○○○巷○○弄○○號二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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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