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
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一號,移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有甲○○(本案犯行業經原審判決,並於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因經濟狀況不
佳,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先租用臺中市○○路八十七巷五十三
號二樓之一,供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場所,後以其本身技術及參考化
學分析試藥配置法、藥品分析、實用化工業製造法、脫臭新技術基礎等書籍所得
,詳載於筆記本,並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間起,即在前址以「化學催化
還原之合成方式」研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並於九十二年二間透過
韓桂欽認識丙○○。嗣因甲○○用以製造安非他命之試劑味道過重,且該地點又
設置於臺中市○○路八十七巷五十三號二樓之集合大樓中,經住戶向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反應後,為甲○○、丙○○得知,丙○○即基於幫助甲○○製造安非他命
之犯意,由其出面承租臺中市○○街十八巷九號五樓房屋,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八
日起,提供予甲○○作為製造安非他命場所之使用,甲○○並另添購前開附表二
所示之原料、機器及設備,繼續研製安非他命。其間,丙○○亦曾受甲○○之託
,接續幫忙購買用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試劑等相關原料。
二、嗣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初偵查林萬益等人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發現甲○○、丙○○有前開犯行,乃指揮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中機動查緝隊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晚上七時許,陸續在前二處所查獲甲○○所有供製造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用之原料、設備、書籍、磅秤(詳如附表一、附表二),因而
查知上情。惟在此之前,因甲○○所使用之相關原料欠缺部分必要試劑,製程亦
有錯誤,致尚未能製造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無製造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之危險,而不能未遂。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大隊三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臺中機動查緝隊報告及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丙○○雖坦承確有於前開時間,提供
伊所承租之臺中市○○街十八巷九號五樓房屋給共同被告甲○○放東西使用,亦
坦承有替共同被告甲○○拿東西至上址,但被告丙○○矢口否認伊有何犯罪情事
,並辯稱:本案共同被告甲○○製作安非他命之行為,因欠缺「苯丙胺酸、亞磺
醯二氯、鋰鹽或鈉鹽還原劑」等必要試劑,根本無法製造出安非他命,應屬構成
要件中製造安非他命手段之欠缺,與不能未遂係指其行為雖不能發生犯罪結果,
但仍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情形不同,甲○○所為應不構成製造安非他命罪,伊縱
有幫助行為,亦應不為罪等情。
二、然查:
(一)本案共同被告甲○○於警訊時,已供稱:「(模範街租屋)是丙○○所承租」
、「我於今年二月開始製造提煉安非他命」、「是因時機不好,想要賺錢牟利
」、「我是看書:化學分析試藥配置法、實用化學製造法、脫臭新技術基礎等
書籍自行研究製造」、「因我在製造當中不能離開,通常由丙○○去買試劑(
如醋酸、醋酸鈉等),大約去買三、四次」、「(模範街及四川路二地方,丙
○○)都知道(我在製造安非他命)」、「(丙○○於五月十六日以0000
000000行動電話打到0000000000電話),我要丙○○去買磷
酸二鈉三瓶、檸檬酸一包供提煉安非他命之用」、「(安非他命製造提煉)程
序是一、安息香酸加鋅或鎳,加溫五十度沉澱,二、以安基酸加安息香酸混合
過程加溫,中和調為鹼性,三、加醋酸(醋酸鈉)加溫一百度,冷卻沉澱(有
關過程如附表六所示)」、「如提煉完成,每公斤可獲利約二十萬元」等語(
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一號第一卷,第二十三頁);嗣在偵查中,共同被
告甲○○亦供述:「(警訊)大致是事實,只我製作東西均實驗中,還沒製成
成品安非他命」、「(扣案中製造安非他命書籍及流程」是(我的),自己看
書研究」、「因十八年都跑路年紀大了,經濟不景氣就看能否賺點錢,(才做
安非他命)」、「做是我在做,他房子借我住,我忙時會麻煩他(指丙○○)
幫我買試劑」等情(見同上偵卷第一七九頁)。即在原審法院審理時,本案共
同被告甲○○亦供稱:「安非他命部分我有製造,但還是半成品,因為還未研
發成功」(市原審卷宗第四七頁)。依據本案共同被告甲○○於偵、審中之上
開供詞,其顯供承有在上開時、地著手研發製造安非他命,且供證:被告丙○
○除提供臺中市○○街十八巷九號五樓房屋給其作為製造安非他命場所外,並
曾在其無法離開時,受其所託,幫忙購買供用研製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試劑
等相關原料。
(二)又本案被告丙○○於警訊時,係供稱:「(台中市○區○○街十八巷九號五樓
)該屋是我以每月約七千元所租,七千元由小李(即甲○○)支付,我房子交
給他(指甲○○)之後才知道他們在該處試作安非他命」、「我有幫他去買過
化學藥劑,約三、四次」、「小李告訴我說如果安非他命能研製成功、賣到錢
,我能獲得利潤,(所以幫忙他)」、「因為我有幫小李租房子跟買材料,所
以小李答應會給我好處」等語(見同上偵卷第六二、六三頁);另於偵訊時,
則供稱:「(問:為什麼毒品做好了要叫你去看?)我不知道,因原先我租房
子他要借用,他說他不方便出面承租,他說要做實驗用,後來我才知道他要製
作這個東西,因這幾個月因知情不報,還幫他拿,他想可能東西好了要我去看
,東西好了就可以賣錢」、「(問:為什麼通訊譯文你不斷幫甲○○買原料?
)我不是幫他是替他,因他說通緝中不方便出面,所以他訂的請我幫他拿」等
情(見同偵卷第一八三頁);後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供稱:「我是因為小李
(事後才知就是甲○○)向我租房子,之後,我才知道他在製造這種東西,他
有說要給我好處,我沒有參與,當時我抱著心態是想說,他自己做的事要自己
承擔,所以我房子繼續讓他使用」等語。依據本案被告丙○○上開供述,其顯
坦承:其在知悉甲○○係在上址研發製造安非他命之後,確有幫助甲○○購買
部分甲○○用來研製安非他命之原料之行為。此部分所供與共同被告甲○○之
供述相符。雖被告丙○○否認租屋之目的,即係用來幫助甲○○在上址研發製
作安非他命。惟此與共同被告甲○○上開供述不符。且本案共同被告韓桂欽於
警訊時,亦供證:「小李告訴丙○○製造安非他命有錢可賺,所以丙○○才會
替他租房子,幫他拿東西,偶而幫他跑腿」、「(台中市○區○○街十八巷九
號五樓)該屋是丙○○以每月約新臺幣七、八千元所租,我知道小李在該處試
作安非他命」等語(同上偵卷第四十九頁),核與共同被告甲○○上開供述相
符。再徵之被告丙○○於偵查中,亦坦承有到甲○○原先在台中市○○路八十
七巷五十三號二樓研製安非他命之場所(見同上偵卷第二九二頁),顯見被告
丙○○辯稱其在係租屋交付甲○○使用之後,才知甲○○有在上址研製安非他
命云云,尚非可信。
(三)本案共同被告甲○○於原審法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稱:向被告丙○○借
房子時,被告丙○○並不知道要供製造安非他命使用,被告丙○○亦沒有幫其
買過試劑,不知道其在製造安非他命等語。惟此與上開事證不符,顯係迴護之
詞,不足採言。被告丙○○於原審法院辯稱此情亦無可採。
(四)又本案公訴人雖以: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品,除經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於查獲時,先以試劑三劑試驗,均呈橘色之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試劑三
支及照片附卷為憑外,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再送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詮昕公司)測試,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試驗方法為分
別採取零點零一一六克、零點零四八克、零點零四四一克,各加入二ml空白
尿液溶解,取上橙液100ul做安非他命類之初步篩測,測得結果分別為四
四三七ng/ml(當次批閥值為五二五ng/ml)、二一八一ng/ml
(當次批閥值為五二五ng/ml)、二四六ng/ml)(當次批閥值為五
二五ng/ml),此有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鑑驗報告書三紙、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投警刑(二)字第0九二000三0九五0號函一
紙等在卷可稽等情,指訴共同被告甲○○已在前開處所製造完成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惟查:上開詮昕公司所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書僅為初步篩檢之結果,
且除未確認上開扣案物品是否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並載明需進一步做
氣相層析質譜儀,經Full Scann Mode分析,才能了解是否含
有違禁藥品,此為上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一號第
一卷第一九九頁)。又原樣編號第四十三號之物品經詮昕公司檢驗後,雖發現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惟上開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並
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
○九二○一二二一一六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宗第一四八、一
四九頁)。另檢察官所稱扣案疑似安非他命半成品(液狀)及成品十公斤之部
分,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霍氏紅外線譜儀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鑑驗結果,亦無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成份,此亦有該局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五日管檢字第○九二○○○六一二九號檢驗通知書一份附卷足證(見原
審卷宗第一五二、一五五頁)。依據上開鑑定結果,公訴人指訴共同被告甲○
○已在前開處所製造完成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自難認與事實相符。
(五)本案共同被告甲○○雖尚未在前開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完成,經原審
法院依職權囑託法務部調查局依據共同被告甲○○所供述之製程、及扣案之相
關證物,進行鑑定結果,法務部調查局亦鑑認:「被告甲○○於筆錄上所供述
由安息香酸、胺基酸、醋酸等原料所組合之製程,並無法成功製造出來安非他
命毒品。而與該反應步驟較為接近之安非他命製程,係由苯丙胺酸為起始物,
經分別與亞磺醯二氯、鋰鹽或鈉鹽還原劑作用,得到安非他命鹽酸鹽。惟經檢
視本案之所有扣案證物並未發現苯丙胺酸、亞磺醯二氯、鋰鹽或鈉鹽還原劑等
必要試劑。故研判由被告甲○○筆錄所供述之製程,以及本院所查扣之各項證
物,應無法製造出安非他命毒品」等情,此有該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調科
壹字第○九二○○三七四一六○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宗第二三四頁)。經
本院再次函查,法務部調查局亦以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九三○
一六五四七○號函,向本院覆稱:「依本院現有資料與相關鑑定經驗,被告甲
○○於筆錄上所供述由安息香酸、胺基酸、醋酸等試劑所組合之製程,並無法
成功製造出安非他命毒品。而該等試劑亦均非製造安非他命毒品之必要原料,
研判該扣案試劑並無法成功製造安非他命毒品之可能」等情(見本院卷宗第九
七頁)。惟此僅能證明甲○○於被查獲時,尚未能製造安非他命完成,且依當
時客觀情狀,又無危險性而已。本案共同被告甲○○於前開時、地,確有研製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主觀犯意,此究係其供認無誤之事實。而甲○○已參閱
化學分析試藥配置法、實用化學製造法、脫臭新技術基礎等書籍,著手研製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據其供承在卷,並有上開書本及甲○○所書寫製造安非
他命之筆記本(影本見同上偵查卷宗第一宗第二一四至二二九頁)扣案可稽。
依據甲○○所書寫之上開筆記本,即有利用苯甲基甲基酮與羥基氨等原料,再
經氫化製造安非他命等相關記載(見同上偵查卷宗第一宗第二一五頁,另參閱
姜雲生所著「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雜質鑑析」合成安非他命方法三,見原
審卷宗第二七九頁,另林崇吉所著「安非他命合成方式與防制偵查作為」一文
,亦有論述甲○○欲以苯甲基甲基酮為反應物,利用「 法」進行安非他命之
合成之情形,見原審卷宗第二六六頁)。依據上開各情,顯示本案共同被告甲
○○於前開時、地,非但已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主觀犯意,且已長期
實際著手研發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其不能製造安非他命完成,係
因尚未能找到必要試劑即被查獲,並因此無法繼續研製因而未遂,並非構成要
件中製造安非他命手段之欠缺。被告陳再心以此辯稱甲○○上開所為,係構成
要件中製造安非他命手段之欠缺,應不為罪,其幫助行為亦不為罪云云,亦非
可採。
(六)此外,本案共同被告甲○○、及被告丙○○前開犯行,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租
賃契約書、現場搜證錄影帶附卷可稽、及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押物品扣案
可佐,事證明確,被告丙○○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項之幫助製造第二
級毒品未遂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丙○○上開所為,係共同正犯又已既遂,惟共同
被告甲○○尚未製造安非他命完成而屬「不能未遂」,其說明有如前述;另本案
並無確切之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丙○○有實際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之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亦乏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係與甲○○基於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
意,而為上開幫助行為。公訴人認被告丙○○上開所為,係共同正犯又已既遂,
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因不能
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減經其刑(因屬不能
未遂,得減至三分之二),再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扣案之附
表一、二所示之物,雖係共同被告甲○○供製作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
甲○○所有,但被告丙○○僅係幫助犯,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
法律所處罰者,係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
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毋庸在被告丙○○部分,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原審判決以被告丙○○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乃審酌被告丙○
○之品行、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仍飾詞圖卸等一切犯罪情狀,並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六條但書、第三十條第二項等規定
,量處被告丙○○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無過重其事
。被告丙○○仍以前開情詞上訴否認犯罪,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四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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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品 名 │單 位│數 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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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 │公 斤│十 │未檢出安非他命類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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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葡萄糖 │公 斤│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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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葡萄糖 │瓶 │一 │ │
├───┼──────────┼───┼────┼────────────┤
│四 │濾紙 │盒 │一 │ │
├───┼──────────┼───┼────┼────────────┤
│五 │酸鹼試紙 │盒 │一 │ │
├───┼──────────┼───┼────┼────────────┤
│六 │腊酸水 │瓶 │七 │ │
├───┼──────────┼───┼────┼────────────┤
│七 │腊酸(粉)微量 │杯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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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磅秤 │個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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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安息香酸 │公克 │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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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安息香酸 │公克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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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安息香酸 │瓶 │一 │ │
├───┼──────────┼───┼────┼────────────┤
│十二 │溫度計 │支 │一 │ │
├───┼──────────┼───┼────┼────────────┤
│十三 │攪棒 │支 │一 │ │
├───┼──────────┼───┼────┼────────────┤
│十四 │吸管 │支 │一 │ │
├───┼──────────┼───┼────┼────────────┤
│十五 │硫酸鈉 │瓶 │四 │ │
├───┼──────────┼───┼────┼────────────┤
│十六 │碳酸鈉 │瓶 │二 │ │
├───┼──────────┼───┼────┼────────────┤
│十七 │亞銷酸鈉 │瓶 │一 │ │
├───┼──────────┼───┼────┼────────────┤
│十八 │亞硫酸鈉 │瓶 │二 │ │
├───┼──────────┼───┼────┼────────────┤
│十九 │氯化胺 │瓶 │一 │ │
├───┼──────────┼───┼────┼────────────┤
│二十 │檸檬酸 │公克 │四五○ │ │
├───┼──────────┼───┼────┼────────────┤
│二十一│檸檬酸 │瓶 │一 │ │
├───┼──────────┼───┼────┼────────────┤
│二十二│氯化鋅 │瓶 │二 │ │
├───┼──────────┼───┼────┼────────────┤
│二十三│醋酸鎳 │瓶 │一 │ │
├───┼──────────┼───┼────┼────────────┤
│二十四│磷酸氫 │瓶 │一 │ │
├───┼──────────┼───┼────┼────────────┤
│二十五│硫酸鎂 │瓶 │一 │ │
├───┼──────────┼───┼────┼────────────┤
│二十六│氫氧化鉀 │瓶 │一 │ │
├───┼──────────┼───┼────┼────────────┤
│二十七│醋酸鈉 │瓶 │一 │ │
├───┼──────────┼───┼────┼────────────┤
│二十八│安非他命試劑 │瓶 │一 │ │
├───┼──────────┼───┼────┼────────────┤
│二十九│氫氧化鈉 │瓶 │一 │ │
├───┼──────────┼───┼────┼────────────┤
│三十 │煙鹼酸 │瓶 │一 │ │
├───┼──────────┼───┼────┼────────────┤
│三十一│鎳粉 │瓶 │一 │ │
├───┼──────────┼───┼────┼────────────┤
│三十二│胺基酸水 │瓶 │二 │ │
├───┼──────────┼───┼────┼────────────┤
│三十三│酢酸水 │瓶 │一 │ │
├───┼──────────┼───┼────┼────────────┤
│三十四│鹽酸水 │瓶 │一 │ │
├───┼──────────┼───┼────┼────────────┤
│三十五│鹽水 │瓶 │一 │ │
├───┼──────────┼───┼────┼────────────┤
│三十六│磷酸水 │瓶 │一 │ │
├───┼──────────┼───┼────┼────────────┤
│三十七│丙酮水 │瓶 │一 │ │
├───┼──────────┼───┼────┼────────────┤
│三十八│硝酸水 │瓶 │一 │ │
├───┼──────────┼───┼────┼────────────┤
│三十九│醋酸鋅水 │瓶 │一 │ │
├───┼──────────┼───┼────┼────────────┤
│四十 │氨水 │瓶 │一 │ │
├───┼──────────┼───┼────┼────────────┤
│四十一│無水醋酸 │瓶 │一 │ │
├───┼──────────┼───┼────┼────────────┤
│四十二│無色透明液 │瓶 │一 │未檢出安非他命類成分 │
├───┼──────────┼───┼────┼────────────┤
│四十三│黃褐色粉末 │包 │一 │毛重九點三四公克、淨重四│
│ │ │ │ │點六七公克;檢出乙醯基苯│
│ │ │ │ │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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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製造安非他命筆記本 │本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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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實用化學工業製造法 │本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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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化學分析試藥配製法 │本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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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藥品分析 │本 │一 │ │
├───┼──────────┼───┼────┼────────────┤
│四十八│脫臭新技術基礎 │本 │一 │ │
├───┼──────────┼───┼────┼────────────┤
│四十九│燒杯 │個 │二 │ │
└───┴──────────┴───┴────┴────────────┘
附表二(模範街)
┌───┬──────────┬───┬────┬────────────┐
│編 號│ 品 名 │單 位│數 量│ 備 註 │
├───┼──────────┼───┼────┼────────────┤
│一 │安息香酸 │袋 │一 │重六七○公克 │
├───┼──────────┼───┼────┼────────────┤
│二 │安息香酸 │瓶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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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檸檬酸 │包 │一 │重三八○公克 │
├───┼──────────┼───┼────┼────────────┤
│四 │檸檬酸 │瓶 │一 │ │
├───┼──────────┼───┼────┼────────────┤
│五 │粗鹽 │包 │一 │重二三○公克 │
├───┼──────────┼───┼────┼────────────┤
│六 │去水醋酸鈉 │包 │一 │重六五○公克 │
├───┼──────────┼───┼────┼────────────┤
│七 │醋酸鈉與醋酸鋅混合 │瓶 │十三 │ │
│ │試劑 │ │ │ │
├───┼──────────┼───┼────┼────────────┤
│八 │銨水 │瓶 │一 │ │
├───┼──────────┼───┼────┼────────────┤
│九 │冰醋酸 │瓶 │二 │ │
├───┼──────────┼───┼────┼────────────┤
│十 │菸鹼酸 │瓶 │一 │ │
├───┼──────────┼───┼────┼────────────┤
│十一 │氫氧化鈉 │瓶 │一 │ │
├───┼──────────┼───┼────┼────────────┤
│十二 │磷酸鈉 │瓶 │一 │ │
├───┼──────────┼───┼────┼────────────┤
│十三 │苯 │瓶 │二 │ │
├───┼──────────┼───┼────┼────────────┤
│十四 │無水醋酸 │瓶 │一 │ │
├───┼──────────┼───┼────┼────────────┤
│十五 │鈉、鋅、安基酸混合劑│瓶 │一 │ │
├───┼──────────┼───┼────┼────────────┤
│十六 │鎳粉 │瓶 │一 │ │
├───┼──────────┼───┼────┼────────────┤
│十七 │醋酸鎳 │瓶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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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燒杯(編號一) │個 │一 │ │
├───┼──────────┼───┼────┼────────────┤
│十九 │燒杯(編號二) │個 │一 │ │
├───┼──────────┼───┼────┼────────────┤
│二十 │燒杯(編號三) │個 │一 │ │
├───┼──────────┼───┼────┼────────────┤
│二十一│燒杯(編號四) │個 │一 │ │
├───┼──────────┼───┼────┼────────────┤
│二十二│燒杯(編號五) │個 │一 │ │
├───┼──────────┼───┼────┼────────────┤
│二十三│燒杯(編號六) │個 │一 │ │
├───┼──────────┼───┼────┼────────────┤
│二十四│燒杯(編號七) │個 │一 │ │
├───┼──────────┼───┼────┼────────────┤
│二十五│燒杯(編號八) │個 │一 │ │
├───┼──────────┼───┼────┼────────────┤
│二十六│燒杯(編號九) │個 │一 │ │
├───┼──────────┼───┼────┼────────────┤
│二十七│藥用酒精 │瓶 │二 │ │
├───┼──────────┼───┼────┼────────────┤
│二十八│酒精燈 │個 │二 │ │
├───┼──────────┼───┼────┼────────────┤
│二十九│玻璃漏斗 │個 │一 │ │
├───┼──────────┼───┼────┼────────────┤
│三十 │磅秤 │個 │一 │ │
├───┼──────────┼───┼────┼────────────┤
│三十一│滴管 │支 │三 │ │
├───┼──────────┼───┼────┼────────────┤
│三十二│鐵製勺子 │支 │二 │ │
├───┼──────────┼───┼────┼────────────┤
│三十三│酸鹼試紙 │束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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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乳白色粉末 │包 │一 │毛重一九九點一公克、淨重│
│ │ │ │ │一九三點九五公克;檢出苯│
│ │ │ │ │甲酸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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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潮濕狀黃褐色粉末(摻│包 │一 │毛重七八點一六公克、淨重│
│ │雜白色粉末 │ │ │七○點四五公克;檢出乙醯│
│ │ │ │ │氨基苯及苯甲酸成分,未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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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白色粉末 │包 │一 │毛重二一七點四四公克、淨│
│ │ │ │ │重二一二點○八公克;檢出│
│ │ │ │ │苯甲酸成分,未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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