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7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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