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4號
KLDV,106,補,69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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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7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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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