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92年度,105號
TCHM,92,重上更(二),105,2004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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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0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九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民國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六三、八三0七、一五六七六號),提起上訴,經
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幫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乙○○幫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建築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減為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應予追繳發還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建築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減為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玖佰柒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應予追繳發還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幫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辛○○無罪。




事 實
一、己○○於民國(下同)六十九年二月起至八十二年四月間任職於臺灣省營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榮公司),並自七十七年十月間,兼任唐榮公司 營建國立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以下簡稱中正紀念堂)及工程科學館(以下簡稱 科學館)之工務所主任,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庚○○則為瑞禧企業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瑞禧公司)之總經理,丙○○則為庚○○聘用之監工。二、緣唐榮公司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向國立中興大學承攬中正紀念堂及科學館之興 建工程,由己○○負責上開工程所有營建工程之施作、進度監造、僱工、報銷等 工作,乙○○則兼任唐榮公司第三課(即工務課)課長,乙○○因與庚○○為舊 識,乃向己○○推薦由庚○○任職之瑞禧公司,承攬有關模板組立及鋼筋彎紮部 分之工程,己○○遂於七十七年十月間,即先由庚○○先行施工,其後瑞禧公司 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參與模板組立勞務部分之比價,由瑞禧公司以高於底價 三千三百七十二萬七千四百九十二元之最低標即三千四百八十萬元獲得該項轉承 包資格;庚○○隨即先於七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與唐榮公司訂立「國立中興大學工 程模板組立勞務部分」,總價三千四百八十萬元之契約,並於該項契約中明定每 月估驗計價一次,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數量六萬五千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 二百八十五元,科學館數量為六萬零三百二十八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 五十八元;另就鋼筋彎紮部分,亦由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五月五日以超出唐榮公 司預算九百九十萬元之最低標:一千零五十萬元獲得轉承包之資格;庚○○遂於 得標後之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與唐榮公司簽訂「國立中興大學工程結構鋼筋加工 勞務部分」,總價一千零五十萬元之契約,每半月估驗計價一次,中正紀念堂鋼 筋加工、彎紮計一千九百噸,每噸單價三千一百八十二元,科學館計一千四百噸 ,每噸單價三千一百八十二元。
三、庚○○於模板、鋼筋彎紮組立施作期間,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己○○為求趕工, 避免因中途變更包商,影響工程之進行,致負巨額之遲延違約賠償,遂於七十八 年六、七月間,在瑞禧公司庚○○之同意下,以「監督付款」名義繼續施工,斯 時又逢台灣房地產景氣、工資上漲,己○○遂向唐榮公司預借以工程週轉金代替 庚○○發放工資,並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支付庚○○二千二百八十一萬四千 一百元之最後一筆工程款後,始將該項工程簽報核准收回改採自行僱工方式辦理 。
四、依唐榮公司與庚○○以瑞禧公司名義所承包之模板組立及鋼筋彎紮工程契約條款 之約定,其單價係固定,不得依物價波動調整,且不問瑞禧公司之盈虧均有依約 履行之義務,而唐榮公司亦應依契約之約定估驗計價撥付工程款,但因己○○於 監督付款期間,以工程週轉金代替庚○○發放給各工班之工程款,實際上已超出 依原合約所訂應付給瑞禧公司之工程款,己○○遂經簽請唐榮公司核准檢據核銷 。詎己○○竟利用監督付款,由其檢據核銷預借款之機會,明知其發放給庚○○ 所僱請之各工頭,其中中正紀念堂模板部分,由湯群進承包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 ,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八十元部分,施作七千平方公尺,三百元部分施作二萬三 千平方公尺,合計八百八十六萬元,鋼筋部分廖水杭以每噸單價三千二百元承包 施作二百噸(六十四萬元),後由葉冠廷續以每噸單價三千九百元施作四百二十



噸,單價四千五百元施作二百六十噸,四千八百元施作二百七十噸(四百一十萬 四千元),科學館模板部分吳俊雄以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五十元,施作三萬四千 九百五十一點三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施作八千零四十八點七平方公尺(共一千 一百五十五萬四千八百七十元),鋼筋部分由簡火木以每噸單價二千九百元施作 九百噸、三千五百元施作三百五十五噸(三百八十五萬二千五百元),各工頭實 際支領之工程款為二千九百零一萬一千三百七十元,己○○竟基於概括犯意,以 庚○○出具三千九百二十三萬六千三百六十二元發票供己○○以沖銷預領工程週 轉金,扣除營業稅百分之五,己○○計浮報九百七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二元。五、己○○明知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唐榮公司與瑞禧公司解除上開契約時,中正紀 念堂之模板組立僅完成三萬平方公尺、鋼筋彎紮僅完成一千一百五十噸,科學館 模板僅完成四萬三千平方公尺,鋼筋彎紮僅完成一千二百五十五噸,基於概括犯 意,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其職務上所掌管之估驗計價明細表公文書上,就瑞 禧公司之完工數量,不實登載至第五期(其中包含一部分屬唐榮公司收回改採自 行僱工方式辦理者),即中正紀念堂部分鋼筋彎紮已完成一二七四噸,科學館部 分鋼筋彎紮已完成一四00噸(即全部完成),另模板組立部分至該期,中正紀 念堂已完成六五000平方公尺(即全部完成),科學館已完成五四八00平方 公尺,而乙○○丁○○經由己○○口頭、書面報告及現場實地之察看,亦明知 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解除契約前,其施工之工程數量及進度仍嚴重 落後,竟基於幫助己○○順利沖銷預支款之犯意,而於己○○所製作之不實估驗 計價明細表上核准蓋章,致足以生損害於唐榮公司對工程管理之正確性。六、唐榮公司自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將上開原發包予瑞禧公司承作之模板組立及鋼 筋彎紮工程收回自辦後,己○○明知當時未完工之數量為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有 三萬五千平方公尺、鋼筋彎紮七百五十噸、科學館模板組立一萬七千三百二十八 平方公尺、鋼筋彎紮一百五十五噸。中正紀念堂模板部分先由工頭湯群進以每平 方公尺單價三百元承攬,施作二千平方公尺(六十萬元),續由林溪河亦以每平 方公尺單價三百元施作三萬三千平方公尺至全部完工(九百九十萬元),鋼筋彎 紮部分由葉冠廷以每噸單價四千八百元施作六百五十噸(三百十二萬元),科學 館部分模板組立由吳俊雄以每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五十元施作四千五百六十五.三 平方公尺,續以單價三百八十元施作五千二百六十三.一五平方公尺,復以單價 四百元施作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六百五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鋼筋彎紮部 分由簡火木以每噸單價三千五百元,施作一百一十五噸(四十萬二千五百元)、 鋼筋彎紮部分由葉冠廷以每噸單價四千八百元施作六百五十噸(三百十二萬元) ,包括點工費用二百五十八萬元,共領得五百七十萬元,實際由己○○支付各工 頭共計二千六百三十二萬零三百五十二元之工程款。另上開工程於七十九年八月 十九日因遭楊希颱風侵襲,受損重作之工程款,其中中正紀念堂之模板組立:⑴ 受損四七九平方公尺,模板重做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四十五元,共十一萬七千三 百五十五元,⑵模板清理四七九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一百元,共四萬七千九百 元、⑶三樓板塌陷二六一.三平方公尺,每方公尺單價二百四十五元,共六萬四 千零十八元、⑷舞台牛腿變更重做模板組立三三一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二百四 十五元,共八萬一千零九十五元,⑸模板拆除工資四萬元,另⑹中正紀念堂鋼筋



彎紮部分受損四.四二三噸,重作工程款五萬九千一百八十八元、⑺鋼筋清理( 0.746+3.677噸,共4.423噸,每噸單價四千元,共一萭七千六 百九十二元),⑻三樓板塌陷十二.五八噸(9.7+2.888=12.58 8),共十七萬五千八百七十一元,及⑼舞台牛腿變更重做鋼筋彎紮組立二.九 五噸(每噸一萬四千一百九十六元,共四萬一千八百七十八元,前述⑴-⑼元以 下均捨去),合計共六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七元,再加上放樣支出,中正紀念堂 部分一萬五千九百二十八平方公尺,追加二百八十四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 二十元計算,共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四十元;科學館部分,共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四 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二十元施作,追加一千四百二十二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以二十一元計算,共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二元;放樣部分合計六十八萬七千 五百八十二元,又土木工程科學館設計為七樓,於第二期工程又再追加工程,追 加鋼筋彎紮二二四噸,單價三千五百元,模板組立追加七千七百四十六平方公尺 ,單價以三百五十元,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後續又追加一千二百二十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三百元,鋼筋彎紮追加二十一噸,每噸單價四千八百元,計增加工程 款三百九十五萬五千九百元;另有機械租賃費及吊車費等四百三十萬一千八百六 十二元,合計共三千五百九十一萬零六百九十三元。己○○仍基於前開浮報之概 括犯意,前後共向唐榮公司領得工程款四千三百三十八萬三千二百零六元,扣除 已付給各工頭之工程款及其他費用支出,再扣除百分之五之營業稅,計己○○此 部分共浮報工程款七百零九萬八千八百八十七元(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 =0000000)。
七、其間己○○為報帳沖銷,囑由原庚○○所僱用之丙○○續提供發票及工資表供其 核銷之用,丙○○明知其業務上負有據實承作工資表及發票之義務,仍基於幫助 己○○沖帳之目的,而開具不實之瑞霖工程行發票,並在許正經等人(包括許正 經、許成蹊、黃進忠、李秋生洪美惠、趙郭端圓、陳哉)金額共七十七萬零四 百元、許清和等人共八十五萬七千六百元(包括許清和、黃進忠、張沈芝、李秋 生、洪美惠賴永裕、蕭家山、趙郭端圓)及許清和金額四萬八千元之工資表為 不實之記載後,提供予己○○重複於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工程款。己○○仍基於 上開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旋即利用丙○○所提供之資料,而於其職務上所製作 之七十九年五月七日入帳估驗計價明細表之公文書上,將當時庚○○實際完工數 量載為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完成一萬九千二百零一平方公尺,鋼筋彎紮九百三十 五噸、科學館模板組立完成三萬八千一百平方公尺,鋼筋彎紮一千三百零六噸, 隨即浮報自行僱工施作數量為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完成一萬零七百九十九平方公 尺,鋼筋彎紮二百十五噸、科學館模板組立完成四千九百平方公尺,鋼筋彎紮五 十一噸,致足生損害於唐榮公司。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丁○○乙○○己○○庚○○丙○○



人均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⑴被告丁○○辯稱:伊當時負責巡視之工地及公務散 布台北、三重、高雄、斗六、台中、桃園等地,每次多將相關工地編於同一行程 中,伊於中午時、分始由新豐唐榮公司出發至台中市中興大學工地查看之時間與 停留均極短暫,無法得知工程確切進度。且伊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固有就由被 告己○○報準立據之估驗計價明細表蓋章核准,並代辛○○蓋授權章核准,但實 屬工程尚未總結,中間過程之沖銷程序,實係因疏忽所致,並無圖利或幫助被告 己○○圖利庚○○或浮報工程款之犯意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略以:①被告並未參 與本件工程之開標作業;②營建工程有關工程數量之計算,本即為工務所之職責 ,副理、經理階層對於計價請款案件之複核,於實際上僅止於書面程序審核,並 參酌各單位審核意見作成准駁之批示等語。⑵被告乙○○辯稱:伊僅介紹被告庚 ○○去工地找被告己○○,未指示由瑞禧公司承包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工程,七 十七年十月間因工資上漲、物價波動,工人難覓,被告己○○為使工程迅速施工 乃報准以工程週轉金、監督付款方式直接發放工資予工班,其向唐榮公司預借工 程款代替發放工資並無不當。伊雖為唐榮公司營建部工務課長,在中興大學工地 察看工程進行時間短暫,不可能完全了解實際完工之數量,且伊將印章交由戊○ ○代蓋,伊對於己○○之簽呈雖曾審核簽轉副理,惟對於簽呈所附請款明細表、 發票、預算結算表格則未過目,實不知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估驗計價明細表 有登載不實;⑶被告己○○辯稱:Ⅰ伊係唐榮公司臨時僱用人員,不能獨立執行 職務,伊經辦土木工程亦屬私經濟行為,而非承辦公務,行使公權力,非刑法上 之公務員。Ⅱ有關工程款之發放,伊均據實呈報,且伊為恐影響工程進度,乃以 簽呈呈報瑞禧公司之財務困難及監督付款後瑞禧公司仍應負擔全案盈虧及唐榮公 司宜作追償準備,顯然預借週轉金支援發放工資與監督付款,並未違反規定,亦 無圖利,侵占可言;Ⅲ有關估驗計價明細表及第三次修正預算書,實導因工資、 材料上漲,而有超支之情形,在預算追加案未核定前,伊只有提高完工之工程數 量,絕無浮報或登載不實;第三次修正案則為彌補超支工程款而據實填製,絕無 不法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略以:①原審漏算工程金額(包括百分之五營業稅、工 程材料費、零工、運費)及數量(包括追加工程數量及原合約漏算數量、災損重 作數量、放樣數量);②本案工程如有侵占朋分,如何令瑞禧公司書立切結書承 當一切損失,唐榮公司又依何法律關係向瑞禧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追償超墊付款 ?③本案工程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全程物價指數上漲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在二項 不利因素之下,全程趕工,勢必額外超支,所採緊急應變措施免除唐榮公司至少 五千七百多萬元以上之違約賠償等語。⑷被告庚○○辯稱:伊未曾經手任何款項 ,自不可能浮報工程款項後侵占之。瑞禧公司承包施工模板組立,係連工帶料, 工程完工後,該模板材料應歸屬瑞禧公司所有,嗣因瑞禧公司財務困難,無法週 轉繼續施工,為使工程順利進行,乃由被告己○○簽報唐榮公司准予監督付款, 包括墊付模板材料費,後唐榮公司收回自辦,就模板部分雙方協調以九百萬元抵 扣墊付款。而墊付款項縱有出入,由瑞禧公司負責歸墊,亦僅屬民事問題等語。 選任辯護人略以:①預借工程週轉金及監督付款係唐榮公司內部規定之應變方法 ,相關款項均由己○○直接支付施工人員,被告並未經手該款項;②被告於七十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即退出本件工程,所謂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入帳估驗計價



明細表係己○○於被告退出之後所填製,被告有開發票部分,就是唐榮公司實際 有支出部分,數量如何報、如何沖帳,係唐榮公司內部之事,與伊無關;③瑞禧 公司承攬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工程部分係連工帶料,被告購入之模板價值約一千 五百萬元,唐榮公司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收回自辦時,己○○不同意被告將模 樣運走,允價九百餘萬元抵扣工程契約與監督付款實付差額,是被告開具000 00000元之發票並無不實可言等語。⑸被告丙○○辯稱:唐榮公司雖屬官股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但其對外承攬工程與業主簽立工程合約,純屬民事承攬 關係,絕無享有任何公法上之職權,伊僅零星工程承包商,非唐榮公司之職員或 約僱人員,依法應無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之適用。伊原為被告庚○ ○所聘任之監工,任職不久後即因庚○○資力調轉困難無法續行施作工程而擬離 職另謀自行向外承包小工程以維生計,適因被告己○○為趕工而由伊承包後另僱 用小工頭潘永龍吳獻章葉冠廷葉文鍾林溪河等人各自分別帶領工班承作 ,並自伊處領取工資發放各工班完訖。嗣因潘永龍等人無法提供資料說明,由伊 經許正經黃奕文洪進益劉木麟張明啟及曾新先等人同意,借用渠等名義 列具工資表說明領款項目,伊係據實列報工資支付數額,並無與被告己○○共同 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情事。其選任辯護人略以:①被告非唐榮公司、亦非己○○ 聘用之監工,就己○○如何申報工程費用及請款單之填具,均無法參與;②被告 確有承包本件工程,其以瑞霖工程行負責人身分,開具該工程行之發票即無不法 等語。
二、本件唐榮公司政府所佔股份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規定為國營事業,其人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 號解釋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六號判 決參照);又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非 以公務機關編制內之職員為限,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均屬之(最高法院四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參照),本件被 告丁○○乙○○在唐榮公司擔任上開職務,自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而被告己○ ○雖係唐榮公司約僱之技術員,非編制內人員,但被告己○○兼任唐榮公司營建 國立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及科學館之工務所主任,自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至明。
三、被告等六人關於本案之供述
㈠被告己○○於八十二年五月一日調查時供稱:「(伊係由)由課長簽報(即乙○ ○)由公司指派,於七十七年十月間擔任(工地主任),公司於七十七年六月底 與中興大學簽約,是由唐榮公司以招標方式向中興大學得標,當時約定自開工起 五百工作天不扣除下雨天,中正紀念堂約定於七十七年十月間開工,科學館於七 十七年七月間開工,而實際上是七十七年十月間我接任後才正式開工」「(唐榮 公司)未指示如何做法,只要依約完工,我接任後因地緣不熟,找不到人,便將 情形告訴乙○○,他指示原則上以發小包方式來做,分為挖土、模板...等, 挖土部分我請長富運輸公司來做,..,一直挖到七十八年初,接下來做地基便 找模板及鋼筋工作,模板由『瑞禧』做,瑞禧負責人庚○○於七十七年十月間到 工地來找我說是公司乙○○課長介紹他來找我,要做模板及鋼筋工程,我便答應



將上開二部分工程交給他做,..於七十七年十月間先開始加工,一直做到七十 八年一月間才比價,..」「當時約定進度須配合我們現場計劃書約定給付工程 款每半月估驗一次,按計劃實做完成數量計價百分之九十給付工程款,留百分之 十做保留款」「..當時在七十八年八月間我即發現瑞禧公司財務有困難未能依 期發放給工人,我便於七十八年九月寫簽呈給公司,請准予我們公司監督瑞禧公 司確實將工資發放給工人以利工程進度,即所謂『監督付款』簽呈經公司法務部 門提議請連帶保證人出面保證,經我發函給保證人但保證人不同意,我也依監督 付款方式由我直接監督瑞禧將工資發給工人,但工資多少、發給何人均由瑞禧決 定,本來雖公司方面未核可,但我亦如此做,到第五期全部款額發放完畢我才方 現有上開面積尚未施工,到我發最後一期款額給瑞禧公司才結算出來上開面積未 施工,但我為沖銷款項,才於最後一期款才知道款項如按完工面積與單價可能沖 銷款額,我也知實際面積與我所報面積不符合,未能沖銷那麼多款項,我寫簽呈 之意思是我認為所支付給瑞禧的款額於契約上無法沖銷,當時瑞禧依我給付給他 之數額無法與契約上單價及面積之標準相核符,結果到會計課還是表示應依契約 上之單價計算,我才將面積膨脹到第五期支付之面積以便沖銷,我認為營建部應 知道實際施工面積與我所報面積不符合一事,後來我才照經理指示在估驗計價該 估表浮報數量到了沖銷款項,且經吳坤熙陳瑤光乙○○丁○○辛○○等 人在估價單上加以審核蓋章,他們也都曾到工地看過,也應知面積差距很大之事 情,因他們來看工地時,應知進度情形,後來給付瑞禧最後一次款項後我便於七 十八年十二月發出給瑞禧以他違約為由與他解約,我再寫簽呈說明瑞禧未完工部 分,擬自行僱工施工,並請核准新的四百元、三五0元單價經總經理核准,但該 簽呈在扣案資料中找不到,簽呈中亦註明有實際上未施工面積及單價等中正紀念 堂是四百元,科學館是三百五十元,是課長、副理,由課長、副理及經理核准並 批示叫我辦理修正單價預算表,我便以上開單價呈報施工面積並沖銷款項,我便 開始雇工請工頭,共請模板部分工頭計有工資、面積等方法計工,共領了十四期 款項共計0000000元,上開自行僱工之沖銷款項也都經營建部核准,我都 發放給工頭,他們除用工資報表外即用發票來報支,同時期所發放工資依不同工 班不同之工資」「..,上開瑞禧實際上並未做那麼多的數量,但因先前超支才 依合約來沖銷」等語(八二偵八三0七卷第卅五至四一頁)。 「該模板組立及鋼筋彎紮兩項工程,實際上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底與瑞禧公司解除 合約(經簽奉於七十八年十月底正式解約),故由我本人直接僱用瑞禧公司之原 工班繼續施作,至同年十二月底期間之薪資報銷,概由工班工頭葉冠廷簡火木吳俊雄等人填寫工資表向我具領」「我實際支付瑞禧公司之工程經費共超支約 一千四佰萬元,該筆超支款項係七十八年七至九月間,我採行監督付款方式,未 依合約規定單價,改依市價行情支付工資,另瑞禧公司購買模板之材料款約九佰 萬元(依合約模板材料費應由瑞禧公司自付)亦由我支付報銷」「七十八年六月 底瑞禧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我曾簽報上級同意採行監督付款方式繼續施作,但在 接獲上級核示前,我個人為使工程繼續施作,早日完工,避免因逾期完工遭受罰 款之更大損失,故仍決定採行監督付款之方式,致超支一千四百餘萬元,當時並 未考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等語(八二偵八三0七卷第一七一、一七二頁)八十



二年四月廿七日調查時供稱:「瑞禧公司於七十七年十月間進場施工,但至七十 八年一、二月間該公司即發生財務困難情形,迄七十八年七、八月間該公司財務 惡化,對工班已有積欠工資之情形致工程進度受阻,遂簽報上級核可及擅自決定 同時採行監督付款方式繼續施工,至七十八年九、十月間因上級未核准上述監督 付款方式以及瑞禧公司安排工程進度不盡週延,我即依工程合約規定解除承攬合 同,惟在瑞禧公司退出本工程後,其部分工班仍繼續由我僱用施作」「該筆二千 七百九十餘萬元工程款雖由瑞禧公司具領,惟實際上此筆款項均由我監督下,直 接發放給各工班及材料廠商,且因工資、材料單價大幅飛漲,故工程款會發生鉅 額膨脹情事,而我為了沖銷該筆鉅額款項,遂簽報營建部經理核准下,以變通方 式提高完工數量來報銷,惟實際上係因單價提高,但承攬合同所訂之單價無法變 更提高,方以上述方式沖銷,也因此發生沖銷數量已經接近完工數量之情形,後 來在瑞禧公司退出本工程後,由唐榮公司自行僱工辦理階段,於七十九年五月間 我又將模板組立勞務部分及鋼筋彎紮部分之完成數量予以降低,並恢復為實際施 工完成之數量,以致產生完工數量減低之矛盾情事」「因本工程之開支已超過前 次預算修正之額度,故只好再以提升為最高新單價方式予以容納原預算之超支部 份」等語(八二偵八三0七卷第七至十二頁)。 八十二八十二年六月二日調查時供稱:七十八年六月間瑞禧企業發生財務困難, 致工班調度不順利,我為求工程繼續施工,決定採行監督付款方式,且明知會超 過原預算編列應給付之工程款支付瑞禧企業,因此曾(詳細時間記不清楚)當時 向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建部副理丁○○、課長乙○○等報告實際狀況,另 丁○○乙○○二人亦曾多次至工地巡視,在工程趕工協調會上,我亦曾多次向 彼二人說明實情,惟彼二人在瞭解實情後,支持我採給行監督付款方式來繼續推 動工程之進行,對於因此會發生超支情形並未制止,爾後我填報工程計價單時, 故意虛報瑞禧公司實際完工數量,以便沖銷該超支給瑞禧企業之一千三百餘萬元 ,唐榮公司經理辛○○、副理丁○○、課長乙○○明知悉實情皆無意見,仍核准 我以此方式沖銷等語(八二偵八七六三卷第五二、五三頁)。 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調查時供稱:「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一月間財務發生困難, 至同年六月,無法按時發放工資款,該公司之困境雖與唐榮公司無關,但我將上 情簽報本公司營建部,經工務課長乙○○、副理丁○○等人同意後並撥款,我即 協助瑞禧公司以支援工款方式按時發放工資款」「(問: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一 月即發生財務困難,為何你仍於七十八年三月及五月間安排瑞禧公司承攬本工程 模板組立及鋼襟彎紮部份之工程?)答:當時可預見瑞禧公司之財務狀況無法承 攬本工程,但我仍安排其得標係因:一、瑞禧公司庚○○,課長乙○○安排相薦 ,故不敢得罪。二、個人身為工地主任未能確實衡量利弊得施誤信庚○○之言, 相信他能按時完工,此乃個人之重大疏失」「丙○○於擔任瑞禧公司於本工程施 作之現場監工,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十月退出本工程後,我即接續以月薪四萬元 聘請他續任現場監工直至八十年五月始離開本工程,雇用丙○○期間其薪資係夾 雜在其他工班工資內報銷,因雇用丙○○期間本公司並不知情,故工資報表內並 無丙○○名單,至於丙○○係以何名目報銷,我並不清楚,丙○○曾多次在未有 明確完工數量下即要求我按工班之需支付工款,我雖不滿意丙○○之作法,但仍



勉與同意」等語(八二偵八七六三卷第九六至九八頁)。 八十二年六月廿一日調查時供稱:「(提示:瑞霖工程行發票,工頭丙○○簽具 之工資表)(問:據本局人員調查丙○○係你聘雇之現場監工人員,負責督導工 程之進行,丙○○並無工班工作,為何仍由丙○○瑞霖工程行之名義開立發票 ...丙○○為工頭簽立之工資表合計共一千二百十五萬二千一百元,加以營業 稅為一千二百七十萬六千一百元之工程款,你具以向唐榮公司報帳沖銷,此筆款 項之流向如何?)答:七十八年十月瑞禧公司退出中興大學工程科學館及中正紀 念堂之工程後,有關中正紀念堂之監工,我聘請丙○○負責,鋼筋及板模工程及 二樓增建部分我皆請丙○○負責調度施工,但因模板及鋼筋彎紮工班未能足額提 供工資表供我報帳之用,故我要求丙○○負責將不足部份補足,沈某才提供瑞霖 工程行名義開立之發票給我。另外上述曾提及極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泥水工程部 份工程款四百廿萬元已沖銷至模板部份,所以泥水部份仍需要發票或工資來抵沖 帳,我亦要求丙○○負責,故丙○○是配合我預算沖銷項目提供憑證供我使用。 沈之薪資即包含在發票及工資表內。有關丙○○提供之發票及工資報表中,舞台 支撐排架、二樓室外鐵梯不鏽鋼扶手及二樓增建部份由我與沈口頭約定由沈承包 施作,而模板及鋼筋彎紮由沈調度工人,另外平頂麗光及泥作部份皆因我要求, 沈某僅提供發票及工資表供我報帳沖銷之用,並非由沈某負責施作,而這些款項 都已先向唐榮公司預借支付給各班,事後才要求參與之工班提供發票或工資表供 我報帳沖銷之用」等語(八二偵一五六七六卷第卅一至卅三頁)。 ㈡被告乙○○於八十二年七月九日調查時供稱:「我擔任唐榮公司工務課課長乙職 ,主要係負責督導辦理工程勞務發包、工程進度、品質及審核工程報銷資料文稿 等相關業務」「台北火車站新站裝修工程油漆部份係由瑞禧企業負責,由於該工 程合作順利;而本工程亟欲動工卻仍找不到合適廠商承攬,瑞禧企業庚○○得知 後,遂於七十七年八、九月間主動找我,庚○○告知其在台中認識很多人,可以 承包本工程,我遂介紹渠至中興大學工地找工地主任己○○。彼此之間純係工作 上認識,並無深交」「本工程因為工期緊迫,故由瑞禧企業逕行先行施工,惟並 未簽訂先行施工協議書,應係工務所主任己○○之疏失,工務課未進催辦之責」 「瑞禧企業先行施工,依規定應簽訂先行施工協議書,會計部門才能據以發放工 程款,瑞禧企業應以實作數量定期向唐榮公司申請估驗付款,經核對實作數量無 誤後再依協議單價計算後由瑞禧企業直接向唐榮公司領取工程估驗款。本工程因 為未依規定簽訂先行施工協議書且瑞禧企業先行施工三、四個月後即發生財務狀 況欠佳、週轉困難情形,故採行由工地向唐榮公司預借工程週轉金以支援工款維 持工程進度,事後再檢具向唐榮公司沖銷情形」「本工程瑞禧企業先行施工約三 、四個月後即發生瑞禧企業因財務困難有延誤及發放不出工資情形,經己○○與 我研究並經庚○○同意後,遂採行預借工程款支援發放工資,並由庚○○簽認方 式來繼續維持工程進度,至於我本人有無向上級長官報告此情,我已記不清楚」 「瑞禧企業雖然有財務困難情形,但我個人認為比價乃係公平競爭,若瑞禧企業 得標仍可維持工程獲利正常進行,唐榮公司並無損失」「實際上預借工程週轉金 支援發放工資與監督付款之作業程序及本質均一樣,只是監督付款係於簽訂合約 後辦理,較有法源依據」「本工程進行時我平均每一至二週均會親附工地瞭解工



地進展情形」「(提示: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工程付款申請書、七十八年十一 月卅日估驗計價明細表)(問:請你詳視此估驗書上記載本工程估驗付款數量均 已接近完工,你既曾親赴工地現場查看進度,明知己○○登載不實,為何仍予蓋 章審核通過?你有無採取補救措施?)答:根據前述付款申請書及估驗計價明細 表資料來看,瑞禧公司所承攬鋼筋彎紮工程及模板組立工程確已接近完工,我雖 然在前述工程付款申請書上蓋章審核通過,但我認為只是單純沖銷,並沒有發現 到有浮報完成數量情形」「(提示: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中鄉工務所內簽公文 乙件)答:支援工款及簽約後實施監督付款,我個人皆同意己○○如此辦理,以 推動工程款順利進行,監督付款己○○亦曾簽報上級,雖未經批准,惟己○○屢 次簽報上級核撥本工程之工程款時仍獲核准繼續借支,故我個人也認為公司支持 此種作業方式」「(問:唐榮公司未與瑞禧企業解約前,有關因物價波動、工資 高漲、虧損應由何人負擔?)答:應由瑞禧企業負擔」「我並沒有圖利瑞禧企業 之意圖,所以會在未解約前仍同意採行支援工款,監督付款等方式,係為了使工 程能順利進行,使虧損降至最低的情況」「我確實有看前述預算修正書並審核通 過,惟內容將單價金額全數調至最高單價致增加一千九百餘萬元,我因疏忽未察 覺到」等語(八二偵八七六三卷第七六至八0頁)。 再於八十二年七月十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本來我們得標後想發包給營造 廠做,但他們以價格低不願做,我們才轉找小工班,但為了趕工期,己○○問我 怎麼辦,剛好庚○○去找我問該工程事,我便推薦給己○○,便由庚○○先行施 工,到七十八年三月份才比價」「(問:庚○○施工未解約期間到工地看過否? )答:有,平均二星期去一次,趕工時我天天在那邊」「(瑞禧)他未完工,後 來未解約,我們自行僱工班再施工,當時主由己○○負責,大部分以數量來做, 有些可能以點工方式來做」「(問: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己○○的工程付款書 中記載庚○○進度已完成將近完工,但後來為何又施工?)答:我只有看發票, 但我疏未看內容數量便蓋章,我不知他記載多少數量」「我當時知道工程進度未 完成,但不知己○○已報完進度」「(問:對本案意見?)答:本件是我們未認 真審查必要的程序」等語(八二偵八七六三卷第八二至八四頁)。 ㈢被告丁○○於八十二年六月十日調查時供稱:「本工程自七十七年七月間開始施 工,期間我曾多次至施工現場查看(約廿餘次,詳細次數已記不清楚),其中約 在七十八年四月間,發現施工現場施工人數銳減,工程進度落後約百分之八左右 ,之後即要求工務所主任己○○催促瑞禧企業公司加派工人施工,惟不見效,爾 後,瑞禧企業又因財務發生困難,己○○仍簽文呈報要求自行僱工,工程收回自 辦,經營建部經理辛○○核可後,於七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該工程即由唐榮公司自 行僱工接辦」「本工程於七十七年七月先行開工並未依比價發包之程序處理,我 當時即已知悉,至於係由何人授意我並不清楚。七十八年元月間前述三家廠商比 價發包作業係由工務課承辦,簽呈均皆經由我核閱過」「瑞禧企業公司於七十八 年六月間發生財務困難後,己○○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曾以簽呈報告,經工 務課長乙○○及我本人及辛○○經理核閱後,由辛○○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 核准批示本工程收回自辦」「瑞禧企業公司於七十八年十月間退出該工程情事我 知悉,當時即由唐榮公司自行僱工接辦工程,之後我亦曾赴工地現場查看施工進



度,發現施工進度有落後情形,即要求工務所主任己○○加快趕工」「(提示: 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工程付款申請書,七十八年十一月卅日估驗計價明細表) (問:請你詳視此估驗表上記載本工程估驗付款數量均已接近完工,你既曾親赴 工地現場查看工程進度,明知己○○登載不實,為何仍予蓋章審核通過?你有無 採取補救措施?)答:根據前述付款申請書及估驗計價明細表資料來看,瑞禧企 業公司所承攬鋼筋彎紮工程部份,付款數量達新台幣八百五十萬八千零六十八元 ,據原訂合約工程款一千零五十萬元的八成左右,當時我蓋章予以審核通過係僅 根據己○○將該工程付款申請書及估驗計價明細表簽報後,經工務課副工程師吳 坤熙、幫工程司(師)陳瑤光、課長乙○○及會計張丁彩簽核通過後,我本人看 前述諸人皆未有意見,即簽章予以通過並代為決行,直到半個月前我才得知此項 缺失,此點係我的疏失,而且並沒有採取補救措施」「唐榮公司尚未與瑞禧企業 解約前,有關監督付款中因物價波動、工資高漲、虧損等皆依據合約由瑞禧企業 自行負責。且監督付款係經奉經理辛○○核可後辦理」「(提示:七十八年十一 月十六日己○○內簽公文)(問:請你詳視此公文載明因瑞禧企業財務困難,營 建部均支援工款,且另自七十八年八月實施監督付款係由何人准許辦理?你有無 簽核?)答:上述己○○簽文載明瑞禧企業發生財務困難,要求營建部支援核撥 工程款,及自七十八年八月實施監督付款皆係由經理辛○○簽核准許辦理,而我 亦簽註依據會計課意見,工地儘速計價核銷並核章予以通過」「依合約規定,前 述虧損應由瑞禧企業自行負擔,惟因當時該公司之工班仍在工程現場施工,為求 工程能順利繼續進行、且當時我並不知道在未與瑞禧企業解約前改採行監督付款 方式,係與法令規定相違背,故而我仍在前述公文上逕予核章通過」「(問:瑞 禧企業於七十八年十月間已退出該工程,期間唐榮公司因監督付款而造成之超支 款項,唐榮公司是否有向瑞禧企業追償?)答:營建部經理曾於七十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己○○簽文中批示:對於超支款項則應即對承商及其保證人採取追償行動 ;惟迄今唐榮公司並未向瑞禧企業具體求償,至於什麼原因我並不清楚」等語( 八二偵一五六七六卷第廿六至廿九頁)。
㈣被告辛○○於八十二年六月十日調查時供稱:「在我七十八年七月擔任營建部經 理時,知悉本工程係由瑞禧企業有限公司承包,當時本工程進度已嚴重落後」「 本工程進行中,我於七十八年七月間首度至工地視察,了解本工程工程進度落後 的原因,當時承包商庚○○向我保證會依合約規定增加工班趕工,依期限內完工 」「本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且承包商瑞禧企業庚○○保證趕工之承諾一再無法兌 現,故己○○於七十八年八月間向我報告上述情形,且為使本工進度正常化,我 遂同意己○○建議,以監督付款方式繼續本工程施作」「瑞禧企業施工進度持續 落後,且無改善跡象,故本公司乃依合約規定與瑞禧企業解除本工程承攬合約, 因此瑞禧企業於七十八年十月底即退出本工程,當時我曾至工地察看工程進度, 發現距離完工期尚為遙遠,並採行工務部門之意見,本工程由本公司收回自行雇 工繼續施作。而瑞禧企業於七十八年十月廿五日領取的最後一筆工程款係由己○ ○依渠認定完工數量簽陳工務課(第三課)、會計課審核後由副理丁○○決行付 款」「(提示: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工程付款申請書,七十八年十一月卅日估 驗計價明細表)(問:請你詳視此估驗表上記載本工程估驗付款數量均已接近完



工,你既曾親赴現場察看工地進度,明知己○○登載不實,為何仍予蓋章審核通 過?你有無指示採取補救措施?)答:此工程付款申請書係由副理丁○○代為決 行,本人均不知情,故並未採取補救措施」「本工程在監督付錢間,因物價波動 、工資高漲,其虧損超支款項依合約精神,須由承包商瑞禧企業負擔」「七十八 年八月間瑞禧企業因財務困難,為使本工程順利施作,故由我同意採行監督付款 作業,惟監督付款期間超支款項情形之發生,係因物價波動工資高漲,故所支付 工程款超過合約單價金額所致。惟因當時尚未依合約內之單價辦理計價,故我不 知實際超支款項若干」「我同意採行監督付款方式繼續工程施作,而未依合約規 定與瑞禧企業終止契約,係因若與瑞禧企業終止契約,間使本工程中斷延誤完工 期限,遭業主中興大學按合約要求鉅額違約之逾期罰款」「前述預算修正書增加 一千九百餘萬元之預算,我本人僅針對簽呈內容核對預算修正書總表,而其明細 表部份之單價則由工務課負責審核。且由於本工程已收回自辦,工資持續上漲, 並未免工程逾期經常日夜趕工程本增加不貲,故乃同意該預算調整案」「由於當 時工程勢必繼續施作,所以不得已採監督付款方式辦理,且當時預估超墊款項金 額不會很大,可由瑞禧企業前已施作完成之工程尾款扣抵外,尚有依約向瑞禧企 業及其連帶保證廠商追償,故個人未再採行其他確保債權追償」「(問:你如何 證明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工程付款申請書及七十八年十一月卅日估驗計價明細 表審核通過係由副理丁○○代為決行,而非你親自核章?)答:該申請書及明細 表上『營建部代理經理辛○○(甲)』之印章,非我本人親自核章,係授權副理 丁○○代為決行之用章」「本工程施作期間我本人廁重於本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掌 控,有關工程經費之報核,申請工程預借款經我本人核可撥款,至於工程經費之 沖帳核銷及計價,均由工務課、匱計課審核後,依慣例由副理丁○○批核,故我 個人不知詳情」等語(八二偵一五六七六卷第廿一至廿五頁)。 再於同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我未審核一般案件計價我不審核,但本件工 程因為進度慢很多我才去看,至於進度多久我不記得,我只知進度離完工尚很遠 ,至於上面之進度沖銷已近完工一事我不知道,如我知道我不會准許如此做,可 能是審核單位有疏忽,以我當時印象如已將近完工,我不會將瑞禧公司解約」「 (問:估驗計價明細表上進度之審核是何人應負責?)答:應是第三課副工程師 及課長負責,依公司規定明細表上之數量應依實際進度,再依合約單價來核發工 程款才對,這一點應由三課課長來解釋,且至副理決行」「按合約應每月計價, 按當時完工進度才發放工程款,七十八年八月份我才准己○○監督付款,之前是 按實際進度扣除一成保留款後發放工程款」「因當時工資一直上漲,而瑞禧公司 與我們所訂單價已無法支付工人工資,便由我們出面,工班依然留下來,與瑞禧 公司合約依然存在,由我們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工班,而多發之差額再由我們向瑞 禧公司追回」「該表是工地作業完成計價表後送回給主任技師蓋章並蓋上公司章 後去領錢,該表是由工地制作經建築師審核,單項我們不知道,我們只知道某期 某工地計價多少之總金額,至於進度方向等未注意到因向外請款是第一課主辦, 而發放款給廠商是第三課,這一點確是一缺點,我們未就向業主領來之款項與發 放下包的金額做核對」「顯然己○○所陳報內容不實在」等語(八二偵八七六三 卷第四五至四八頁)。




㈤被告庚○○於八十二年五月四日調查時供稱:「我係於七十七年八、九月間經由 唐榮公司工務課課長乙○○推薦承攬本工程,遂赴工地現場向工地主任己○○說 明意願後,即於七十七年十月間開始施工,雙方並未簽訂先行施工協議書,惟言 明比價若不能得標,即以得標單價計算完成數量工程款」「我雖經由乙○○推薦 承攬本工程,但因我的單價較其它包商之工程單價為低,故有自信必定會得標, 乃有先施工後比價之情事方生」「(提示:中興大學工程結構體鋼筋加工勞務部 份、中興大學工程組立模板勞務部分工程合同各乙份)答:此二份合同確係瑞禧 企業承攬唐榮公司轉包本工程之合同,其中模板組立勞務工程中正紀念堂部份數 量為六五000平方公尺單價係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五元;科學館部分數量 為六0三二八平方公尺,單價係二百五十八元。全係連工帶料之價格。另外鋼筋 加工勞務工程,中正紀念堂部分數量為一九00公噸,單價係三千一百八十二元 ;科學館部分數量為一四00公噸,單價係三千一百八十二元,惟其價格僅計算 工資,至於鋼筋材料係由唐榮公司鋼鐵廠直接供應」「瑞禧企業向唐榮公司申請 估驗款之流程為瑞禧企業每半個月依工人出工及實際工作天數乘以工資填寫請款 單交由唐榮公司據以發放,而唐榮公司則於本工程完成灌漿後,依照完成實際數 量,由我本人填具發票交給瑞禧公司向唐榮公司營建部辦理沖銷」「(提示:七 十八年三月至七十八年十月本工程鋼筋加工、模板工程款,瑞禧企業所開立之鋼 筋加工款發票五張、模板工程款發票九張總金額三千九百二十三萬六千三百六十 二元)答:前述工程鋼筋加工、模板工程款之發票係由我本人親自所開立。而前 述款項鋼筋加工款有八百零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二元(含稅)、模板組立工程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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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