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70號
KLDV,106,補,670,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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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銘
被   告 施宏杰(原名施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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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