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55號
TPHV,93,重上,55,2004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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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上訴人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凱
  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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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