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上訴人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凱
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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