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昭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翰
被 上訴人 浩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翰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張世興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
法 官 黃 豐 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廖 艷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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