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0號
KLDV,106,補,660,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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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吳進財
原   告 盧立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趙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7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2,540元(本件並非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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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