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293號
TPHV,92,重上,293,200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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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三號
  上 訴 人 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右上訴人與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一千七百九十萬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二十五萬四千二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同法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陳 博 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裁判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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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