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93年度,4號
TPHM,93,選上訴,4,200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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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選上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一三九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八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係桃園縣平鎮市湧安里里長,於民國(下同)九十 一年一月間,為使同年五月間之里長選舉能順利蟬連,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之該里里民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起,由乙○○分別對該 屆平鎮市湧安里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證人甲1、甲2、甲3等不特定里民,依彼 等對選情之影響力,分別交付其向邱小英及張金龍經營之金華興銀樓購買之純金 戒指乙枚(含紅色絨布袋一個)及蜂蜜二瓶(市價約值新臺幣一千元)或蜂蜜二 瓶等物品,約使收受人於該屆桃園縣平鎮市湧安里里長選舉行使投票權時,為投 票予乙○○之一定行使。另被告丙○○
巷三十弄七一號,係平鎮市湧安里里民,為對該屆平鎮市湧安里里長選舉有投票 權之人,竟於不詳時地,收受里長候選人乙○○所交付之蜂蜜二瓶及純金戒指乙 枚(含紅色絨布袋一個),而許以乙○○於該屆桃園縣平鎮市湧安里里長選舉行 使投票權時,為投票予乙○○之一定行使。因認被告乙○○涉犯公職人員舉選罷 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嫌,被 告丙○○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收賄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此所謂「積極證據足以 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依同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係指 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三、訊據被告乙○○丙○○均堅決否認有前開犯行,被告乙○○辯稱:伊固曾購買 戒指、蜂蜜等生日禮物贈送里民,但非本件扣案物品,且非在選舉期間,亦未要 求選民投票給伊。另扣案的蜂蜜是在伊倉庫裡面搜出來的,而非自競選總部裡面 搜出。伊競選總部在五號,倉庫在三號,一號是店面,現店裡還有五十箱蜂蜜等 語,被告丙○○辯稱:伊沒有收受任何物品,本件搜索地點在伊小孩之住處,而 非伊住處,其中蜂蜜禮盒是他人以前送的,戒指盒子是在伊小孩房間扣得,與伊 無關等語。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丙○○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係以:㈠證人甲1、甲2、



甲3三人於偵訊中之證詞。㈡證人甲1、甲2、甲3所提出之蜂蜜各一瓶及證人 甲3提出之純金戒指乙枚(含紅色戒指盒一個)。㈢本件在被告乙○○住處搜獲 與前開證人所提出相同品牌之蜂蜜十一瓶及空包裝盒三個暨在被告丙○○住處搜 獲與證人所提出相同品牌之蜂蜜一瓶及紅色絨布金飾袋(應係「紅色戒指盒」之 誤)一個為其論據。惟查:
㈠被告丙○○部分
⑴本件公訴人依據證人甲1等之檢舉,向原審法院聲請對被告等之住所實施搜索,  其中被告丙○○
所,係由證人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員任啟棟執行,惟經被告丙○○ 告知實際住處並經其同意後,在「同弄六十號」屋內(即被告丙○○之子黃招斌 之住所)執行搜索,並查扣「竹江牌」蜂蜜一瓶及金戒指盒子一個等情,業據證 人任啟棟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一八頁), 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收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偵卷第一一至一 四頁)暨前開物品扣案。雖前開文件均記載搜索地點為「同弄七一號」,惟依被 告丙○○警訊筆錄(偵卷第一五頁)及證人任啟棟前開所述,實際搜索地點係「 同弄六十號」,前開搜索扣押筆錄及收據上關於搜索地點之記載,係屬誤載,合 先敘明。
⑵前開在被告丙○○之子黃招斌住處扣得之「竹江牌」蜂蜜一瓶,其標籤上記載分 裝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保存期間為「二年」,另警方在被告乙○○ ,再者,證人甲1、甲2、甲3提出之同廠牌蜂蜜三盒(共六瓶),其分裝日期 分別係「九十年六月一日」、「九十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等 情,業據原審當庭勘驗在卷(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一三頁、第一七 頁、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一○頁),是雖二處遭查獲及證人甲1、甲 2、甲3提出之蜂蜜係屬同一品牌,惟前者與後者之分裝日期相距三年至三年半 ,且證人王煥光於原審證稱:伊雖曾陸續販售蜂蜜予被告乙○○,但時間已不復 記憶,亦無帳冊為憑,至證人甲1、甲2、甲3提出之蜂蜜是否伊所販售,亦不 敢確定等語,是以本件在被告乙○○處查獲之蜂蜜及證人甲1等提出之蜂蜜是否 係被告乙○○購入用來行賄之用,已有可疑,自難僅以扣案蜂蜜係屬同一品牌, 即推論被告丙○○處查獲之蜂蜜係被告乙○○行賄所用之物品。 ⑶警方在被告丙○○處查獲之「紅色戒指盒」一個,經原審當庭勘驗,與證人甲3 提出之紅色戒指盒均屬證人邱小英與其先生張金龍共同經營之金華興銀樓之戒指 盒,其等外觀、大小完全相同,固有筆錄為憑(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 第一三頁),惟被告乙○○否認為其所餽贈,且被告丙○○住處與證人邱小英等 經營之金華興銀樓(設於平鎮市○○路上)均在平鎮市內,而被告丙○○年逾七 旬,家人親友至同市內之金華興銀樓購買金戒指餽贈慶生,亦屬常情,是本件亦 難僅以在其住處內查獲前開銀樓之戒指盒,即推定係被告乙○○贈送,且係行賄 之物。至證人甲3於偵訊時固稱:「徐對我里內老人其認是樁腳者予現金五千元 與戒指一只,以此賄選,據我們初步了解,戒指在金華興銀樓製造。徐共訂了三 十只,徐目前已送..丙○○..等人,徐約於五月中送的。」等語(偵卷第五 頁),惟其陳述與證人邱小英之陳述並不相符,已不足採(詳如後述),且其僅



係泛稱「乙○○在五月中已送戒指一只予丙○○」,並未明確指證被告二人行賄 及收賄之過程及其係親眼目睹或係聽聞,且證人甲5即證人甲3(已死亡)之配  偶於本院證稱:「(乙○○在九十一年三月到五月間,湧安里里長選舉期間,有  沒有交給你或你的家人禮盒,有現金五千元跟戒指,叫你說要投票給他?)沒有 。(也沒有給你的家人嗎?)我家裡只有我一個(有沒有送其他的東西給你,叫 你要投票給他?)沒有。」等語,自難以證人甲3偵訊中之陳述認定被告丙○○ 有收受賄賂(金戒指)之事實。
㈡被告乙○○部分:
⑴證人甲1於偵訊時固供稱:「他(指乙○○)在今年二、三月間在工業西路一、 三、五號其住處叫我領一蜂蜜禮盒,叫我此次選舉要幫忙他拉票、投票予他。. .他找我幫忙,原認無不妥,基於平日往來,我當時沒有收下,我離去之後,他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他送來我家,告訴我這次里長選舉要我幫忙,這點小意思 所以我先收下來,因為那時候他還沒有登記為里長候選人,等他登記為里長候選 人後我認為這是期約賄選,所以我才向檢察官報告。(當時乙○○將蜂蜜禮盒送 到你家時是你親自收下的?)他敲我家的門,我開門後他將禮盒送到我家,告訴 我先前陳述的話。」等語(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五、六頁),就其 提出之蜂蜜禮盒究係被告親手帶至其住處客廳交付其本人或逕行係放置其住處鞋 櫃此重要之情節,前後供述不一,自難遽採為被告乙○○不利之證據。 ⑵證人甲2於偵訊時雖供稱:「..徐提禮盒至住處我家交予我,希我於選舉時投 他票並替其拉票。」等語(選他卷第四頁),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他送二瓶 蜂蜜禮盒,送到我家裡,希望他選里長時,選舉時幫忙他一些票源,支持他的意 思。..(當時他送蜂蜜禮盒給你,是否尚有何他人在場知道他講什麼話?)沒 有,只有我太太在家。在地方上比較有影響力的人他會送到府上去。..我問我 太太兩瓶蜂蜜禮盒是誰拿來的,她說是里長那邊拿來的,是哪個人她不認識。( 你在檢察官那裡說乙○○自己拿禮盒到你家交給你?)不是,當時我不在場,但 我說我太太在場。(現場誰交給你?)現場我沒有在。(誰交給你太太?有幾個 人?是男?是女?)這些問題我都沒有問她。(你剛才說你太太不認識交蜂蜜禮 盒給他的人?)我問他是誰,她說是里長那邊的人,但是她不認識。(這樣說, 就不是被告或他太太交給你太太?)是。(你太太講說里長那邊的人,她憑什麼 這樣說,對方如何跟她說?她如何知道?)這個我沒有問她。」等語(九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三至八頁),關於如何交付及收受蜂蜜禮盒者之重要 情節,前後陳述不一,已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再者,證人甲2於原審證稱 :實際收受前述禮盒係其配偶,惟其配偶證稱:「交付前述蜂蜜禮盒者,並非被 告乙○○或被告之太太,其亦不認識」,是以交付禮盒者究係何人,與被告乙○ ○係何關係以及交付之目的暨與本次里長選舉之關聯性為何?均無從查知。參諸 上開說明,本件亦無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對證人甲2有投票行賄之事 實。
⑶證人甲3於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前業已死亡等情,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 一紙在卷可稽,並據證人甲1、甲2於審理時陳述在卷,自已無從傳喚其到庭為 證。雖證人甲3於偵訊時證稱:「(徐如何對你賄選?)三月間時,是徐拿來或



我去取,我忘了。但他是希望我可投他票並拉票,現場我太太陳素目睹並提出禮 盒。..(徐有無其他賄選情事?)徐對我里內老人其認是樁腳者予現金五千元 與戒指一只,以此賄選,據我們初步了解,戒指在金華興銀樓製造。徐共訂了三 十只,徐目前已送鄧仁撰鄧紅桃、鄧區賢、徐慶標、朱盛旗、謝勝忠丙○○ 、林(?)健等人,徐約於五月中送的。當初徐叫我至其宅送戒指予我,亦拿五 千元現金予我,我經思考且不了解法律,但認為有賄選,故在六月一日徐總部成 立時,還五千元予徐」等語(選他卷第四、五頁),惟查:①證人即金華興銀樓 老闆娘邱小英於警訊時證稱:「乙○○在最近半年內曾向我與先生張金龍經營的 金華興銀樓購買金戒指約十餘個。」等語,及於偵訊時證稱:「(今年到底買過 幾個戒指?)十多個,不是一次買,而是分別買。(他買什麼款式?)不一定, 也有福壽,記不得他買什麼樣式。(他在何種情況下買?如何選購?)送人。有 時他自己選,或先告知要買多少錢,我幫他選。」等語(選他卷第二七至二九頁 )。依證人邱小英前開所述,被告乙○○於案發前半年內僅向該銀樓購買金戒指 十餘個,是證人甲3所稱:「徐共訂了三十只」,已非事實。再者,被告並非一 次購買十幾只金戒指,而係分別購買,樣式有些是自己選,有些是證人代選等情 ,亦如證人邱小英前開所述,此亦與一般賄選者多係一次將賄選物品購得,且樣 式多屬相同之情形有別。是證人甲3陳稱「被告乙○○金華興銀樓訂三十只金 戒指送人賄選」等語,有關「送人賄選」部分,應係其推測之詞。被告乙○○辯 稱:其向金華興銀樓購買金戒指是里民生日送里民的等語,尚非全然不足採信。 ②本件在被告乙○○住處查扣之之「竹江牌」蜂蜜禮盒係由證人王煥光批售,而 被告乙○○係經營雜貨店,其在本件案發前後數年間即有陸續向證人王煥光批購 ,一年約有三次,其中只有前年(九十年)或去年(九十一年)之中秋節晚會那 次有開收據等情,業據證人王煥光於警訊、偵訊及原審審理時陳述在卷(選他卷 第一九至二二頁、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一三至一六頁)。再被告 乙○○每年均因帶領里內之鄰長作整理環境,乃致送蜂蜜予鄰長,並於中秋節辦 理月光晚會時以蜂蜜禮盒當獎品等情,亦據證人即原任該里鄰長之黃春景於原審 審理證述在卷,且證人即案發時擔任該里里幹事之周德勝亦證稱知道被告致送蜂 蜜予鄰長之事,其亦曾拿過一次等語(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一八 、一九、二四頁)。是證人甲3原係該里之鄰長,其因前開事由持有蜂蜜禮盒, 亦非無可能,自難僅以其持有前述蜂蜜禮盒,即認定係被告乙○○用以向其行賄 之用。
⑷證人甲1、甲2、甲3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乙○○於「九十一年二、三月間」交 付蜂蜜禮盒,所有(二十一個)鄰長都有領到(或其中三、十一鄰長未領到)等 語(選他卷第三至五頁)。證人王煥光於警、偵訊時亦供稱:被告乙○○於九十 一年三月份向其購買六十瓶(三十盒)等語(選他卷第一九、二一頁),是依被 告當時購買之蜂蜜禮盒數量,應足以贈送前述鄰長(十九或二十一個),亦即其 於該段期間贈送予鄰長行賄用之蜂蜜禮盒,依理應係同一批購入之禮盒,惟證人 甲1、甲2、甲3提出之三盒蜂蜜禮盒,其分裝日期竟分別係「九十年六月一日 」、「九十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三種不同之日期,已如前開 第㈠點第⑵目所示,顯與常理有違。是證人提出之蜂蜜禮盒是否確均係被告乙○



○於九十一年二、三月交付之賄選物品,即有疑義。故證人甲1、甲2、甲3提 出之前開蜂蜜禮盒,亦難採為被告乙○○犯罪之證據。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丙○○涉有前開犯行,揆諸首 開法條及判例要旨,自屬不能證明其等犯罪。
五、原審因予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一)被告丙 ○○部分:證人甲1、甲2、甲3確係指證被告丙○○收受戒指,且本件亦在丙  ○○住處查獲戒指盒及竹江牌蜂蜜等物,再者,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時均陳  稱:蜂蜜及戒指係九十年農曆九月十一日早上,伊慶祝七十一歲生日時,他人所  標籤上雖記載分裝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然既係他人於九十年農曆九月間  告乙○○有送其戒指等語,與秘密證人指證情節相符,復在丙○○處查扣得同樣  式之戒指盒一個,原審未據此認定,反認定丙○○年高七十,該戒指盒或係其家  人親友至同市內金華興銀樓購買贈送,其事實之認定與證據容有扞格之處。(二  )被告乙○○部分:本案行賄發生時間係在九十年初,迄證人甲1、甲2分別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理應訊時,已相距二年之久  ,雖行賄事關重大,然證人甲1、甲2本身並非行賄者本人,且於收受之初亦無  受賄認知,僅以為係一般社交禮節,致未能詳細記憶而使證言細節部分有前後不  一之情形,然其等指證被告乙○○行賄之基本事實始終如一,苟非確有其事,焉  有二年後仍指證歷歷,堪認其等指證乙○○行賄之情節屬實。又證人甲2雖證稱  其配偶稱蜂蜜是里長那邊的人送來,但是她不認識等語,原審據此認為無從認定  交付蜂蜜禮盒之人與乙○○究有何關係以及交付之目地暨與本次里長選舉之關聯  性為何。惟查:證人甲2之配偶雖未明確告訴甲2送禮之人何人?但卻明確告訴  甲2係里長那邊的人送來,則該送禮之人究係如何向甲2之配偶表示渠係里長那  邊的人?或甲2之配偶知道其人係里長那邊的人,只是不認識,不知真實姓名而  已?此可傳訊甲2之配偶為證,然原審未予查明,逕認上開爭點無從查證,稍嫌  疏漏。再證人甲3雖已死亡,惟其於偵訊中已明確指證被告乙○○交付禮盒行賄  情節,然原審就此未為駁斥,且證人甲三證稱其配偶有在場目睹等語,則證人甲  3雖因死亡無從傳訊,仍可傳訊其配偶以證明乙○○行賄情節,然原審並未傳訊  查證,亦屬疏漏。再原審以證人即金華興銀樓老闆娘邱小英指證稱乙○○在最近  半年內,僅購買金戒指十餘個,且不是一次買,是分別買,款式不一定,有時乙  ○○自己選,有時委託邱小英選等證詞,彈劾證人甲1、甲2、甲3指訴乙○○  向金華興銀樓一次購買三十個戒指送人賄選之證詞。惟查:金華興銀行樓係張金  龍與邱小英所開設,而張金龍係祥安國小家長會副會長,被告乙○○則係祥安國  小家長會會長,雙方相識十餘年,此為被告乙○○所自陳,且邱小英亦未提出有  關其證詞之任何帳冊紀錄等資料以供查證,而僅口頭為陳述,則依證人邱小英與  乙○○彼此間如此熟識之關係,其證言難免偏頗,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云云  ,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一)被告丙○○雖供稱本案蜂蜜及戒指係其九十年  農曆九月十一日早上慶祝生日時,他人所送,被告乙○○也有送一個戒指來,至  於哪個我不清楚等語,但亦不得遽此推論被告丙○○有投票受賄之違法情事。至  被告乙○○固曾供稱其於九十一年一月份曾贈送竹江牌蜂蜜二瓶予被告丙○○, 然為被告丙○○所否認,且被告乙○○嗣亦否認有行賄之行為,參諸本件在被告



  丙○○處查扣之「竹江牌」蜂蜜一瓶,其標籤所載分裝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十  六日」及保存期限為「二年」,業經原審當庭堪驗在卷(見原審卷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第十三頁),是前開蜂蜜顯於警方搜索前四年即已存在,且已  逾保存期限,依一般社會常情,茍被告乙○○欲行賄選,豈會以此過期之蜂蜜作  為賄選之物,且被告丙○○亦無可能收受該具有瑕疵之物品,故前開蜂蜜尚無法 證明係被告丙○○違法收受被告乙○○用以行賄之物。再者,警方雖亦於被告丙  ○○處查獲「紅色戒指盒」一個,且該物品與證人甲3所提出之紅色戒指盒相同  ,皆屬本案證人邱小英及其先生所共同經營之金華興銀樓之戒指盒,惟如前所述  ,被告丙○○因慶生之故而收受他人饋贈之物,乃屬一般社會常情,不得遽以推  論被告丙○○有違法行為,況證人邱小英於偵訊時證稱:「(他都買什麼款式?  )不一定,也有福壽(略)。」(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從而被告乙○○係有  為替他人慶生祝賀而餽贈戒指,亦不能遽斷即屬賄選之物。至證人甲3於偵訊時  固稱:「徐對我里內老人其認是樁腳者予現金五千元與戒指一只,以此賄選,據  我們初步了解,戒指在金華興銀樓製造。徐共訂了三十只,徐目前已送...丙  ○○...等人,徐約於五月中送的。」,惟其係供稱「據我們初步了解」等語 ,足見證人甲3並未親眼目睹本案被告二人之行賄及收賄過程,且證人邱小英業  已證稱被告乙○○於案發前半年僅向該銀樓購買金戒指十餘個,與證人甲3所言  三十個出入甚大,是雖警方確於被告丙○○處查獲同款式之紅色戒指盒,惟證人 甲3之證詞既有前開瑕疵,當不足採為被告丙○○有罪判斷之基礎。(二)證人  甲4即證人甲2之配偶於本院證稱:「(乙○○在九十一年一月間,湧安里里長  選舉期間,有沒有交給你金戒指或者蜂蜜,叫你說要投票給他?)沒有。(乙○ ○有沒有交金戒指或蜂蜜給你的家人說要投票給他?)沒有。(你是不是曾經跟  你的家人說里長那邊的人有送二盒蜂蜜到你家,但是哪個人你不認識,有沒有這  回事?)我只看到蜂蜜,沒有看到人。(當時的情形如何?)當時我不在家,只 看到桌子上有蜂蜜。(你為何說是里長那邊人的送的?)我是聽小朋友講的。(  小朋友怎麼會認識里長?)他不認識。(小朋友怎麼說?)我已經忘記了。(小  朋友認不認識送來的人?)不認識。(那個人送蜂蜜有沒有說要做什麼用?)沒 有。(是你不知道還是沒有?)沒有。」等語,證人甲5即證人甲3(已死亡)  之配偶於本院證稱:「(乙○○在九十一年三月到五月間,湧安里里長選舉期間  ,有沒有交給你或你的家人禮盒,有現金五千元跟戒指,叫你說要投票給他?)  沒有。(也沒有給你的家人嗎?)我家裡只有我一個(有沒有送其他的東西給 你,叫你要投票給他?)沒有。」等語,證人甲6即證人甲1之配偶於本院證稱 :「(乙○○在九十一年一月間,湧安里里長選舉期間,有沒有交給你金戒指或 者蜂蜜,叫你說要投票給他?)我沒有拿到金戒指,我有拿到蜂蜜。(你拿到幾 瓶蜂蜜?)二瓶。(是誰交給你的?)當時我不在家,他放在我的鞋櫃上面。( 你怎麼知道是誰送的?)因為小朋友有在家裡,小朋友說里長有送二瓶蜂蜜要給 我。(小朋友認識里長?)認識。(小朋友怎麼會認識里長?)因為我們家住很 近。(里長送二瓶蜂蜜有沒有說要做什麼用?)當時我沒有在家,我沒有聽到。 (事後有沒有跟你說,送蜂蜜給你要做什麼?)沒有。(是不是拿給你的小孩? )他只有拿到我們家的鞋櫃上,小朋友說是徐里長家裡拿來的。(你家的小朋友



有沒有說到底是誰拿來的?)就說是里長家裡拿來的,當時他是本屆的里長,但 沒有說到底是誰拿來的。(後來你有沒有去問到底是誰拿來的?)沒有。(小朋 友認識對方嗎?)小朋友在二樓打電腦,有人叫門,說東西放在鞋櫃上,說是蜂 蜜(小朋友有沒有跟你說那個人是誰?認不認識?)沒有,不認識,小朋友說那 個人說是徐里長那裡送過來的。」等語,均未直指被告乙○○有交付賄賂而約為 一定行使之行為,自無足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據。公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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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