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74號
KLDV,106,聲,7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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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繼字第310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310 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 承人蔡正夫之債權人,為瞭解相關案情,聲請准許聲請人閱 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蔡正夫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96年 度繼字第310 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 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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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