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衍維 律師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一七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向陳吉元承租其子陳瑞清所有,門牌號碼 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五十四號房屋,並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二萬元, 雇用知情之乙○○○,由乙○○○於同年三月六日委託代辦業者,向台北縣政府 申請環球電腦資訊行營利事業登記,為商業負責人,而由甲○○任店長,負責環 球電腦資訊行內登報、刷卡各項業務。甲○○與乙○○○,明知環球電腦資訊行 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中心、特約商代號0000000 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特約商代號0000000 00)、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特約商代號0000 000000)簽定特約商店約定書,為上開信用卡中心及銀行之特約商店,應 以該資訊行實際營業範圍內之簽帳消費為限請款,不得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 墊款,竟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九日起,在各報紙廣告欄上刊 登現刷現領等廣告,以事先已申請取得之刷卡機為刷卡工具,招攬亦明知並無消 費事實如附表所示持有信用卡之成年人,至環球電腦資訊行以「假消費、真借貸 」之方式刷卡借款,每借貸一萬元之款項,即向借款人收取一千五百元之利息, 並將扣除刷卡金額後之餘款八千五百元充作借款金額,交予亟需用款之借款人, 甲○○再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偽造附表所示不實刷卡消費記錄,登載於其業務上 作成由環球電腦資訊行留存作為內部憑證,而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屬商業會 計原始憑證之消費簽帳單,再交借款人即上開持卡人於如附表所示成功交易金額 部分之簽帳單(一式二聯或三聯)上簽認之署押,而以電子終端機結帳,經確認 後直接以電子終端機傳輸消費紀錄而向信用卡中心、中國信託銀行或美國運通請 領簽帳款之方式,致信用卡中心、中國信託銀行或美國運通陷於錯誤,先後撥款 至環球電腦資訊行帳戶中,信用卡中心、中國信託銀行或美國運通再依約轉向發 卡銀行結帳,甲○○、乙○○○即藉此方式詐得附表所示各發卡銀行撥給之簽帳 款項,並均以之為常業且恃此營生,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信用卡之發卡銀行 ,迄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環球電腦資訊行據以請款之金額達二千六百二十 萬一千零九十三元。嗣因環球電腦資訊行漏報銷售額,遭台北縣稅捐稽徵處追繳 稅款,並對乙○○○處以罰鍰,乙○○○要求甲○○處理,甲○○避不見面,乙 ○○○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二、案經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確實係環球電腦資訊行實際經營者,且分別於附表 所示時日,以上開方式借款與附表所示之人,每借款一萬元即預先扣除一千五百 元之利息,而將餘款交予借款人以為貸款金額,並以電子終端機傳輸消費記錄之 方式,向各發卡銀行請領簽帳款項等事實不諱,惟於原審辯稱:係受僱於乙○○ ○,於本院否認有詐欺犯行。辯護人亦以:本案信用卡中心、銀行等機關並未受 損害,被告之行為並不該當常業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云云,為被告辯護。二、經查:
㈠右開事實,業經證人陳吉元證述:「當時被告來跟我簽約的,之前我貼出租屋 廣告,被告打電話來要租房子,當時電話是男生打的,後來被告跟他太太過來 看房子,看完房子我們約時間再簽約,是被告跟我聯絡簽約事情,有關契約內 容也都是被告跟我談的,(法官問證人:租金何人給的?)當時有押金,每個 月租金三萬八千元,租金都是被告打電話過來,我才去店裡收錢的,當時我去 店裡都是在外面等被告,被告看到我之後就會把租金拿到走廊給我」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又證人范世龍證稱:「(法官問:在環 球電腦資訊行做何消費?)我可能是用信用卡去借錢,如果要還錢的話要還給 華僑(指發卡銀行),不是還給刷卡的店,他(指被告)先給我一萬五千元他 再向華僑申請這些錢,這一筆我有可能拿到一萬五千元,而刷一萬六千八百元 ,我是去借錢我不是買東西」等語。證人翁光遠證稱:「我是去借錢,刷一萬 元我可能拿到八千元。確實的時間我已忘了,我是跟男的借錢,我不是買東西 我是去借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四十四頁),並有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函及所 附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八九北稅法裁字第四四八一0號處分書、營業稅核定稅 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款繳款書、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北府建登字 第九二0二一五九九七函所附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等資料、板信商業銀行戶名 乙○○○交易明細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 局查訪紀錄表、甲○○及乙○○○所得資料統計表、調件明細、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十)聯卡會服字第一九五號所附特約商 店環球電腦資訊行基本資料、請款明細、持卡人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特 約商店─環球電腦資訊行消費請款明細、美國運通九0美運營暉字第三0二0 一號函所附特約商店環球電腦資訊行請款明細、持卡人資料、華僑商業銀行、 富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通商業 銀行、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大安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 、中華商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灣銀行、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聯信託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寶島商 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之持卡人信用卡資 料在卷可稽。且附表所示各銀行所發信用卡持卡人,確係曾於附表所示時間, 在環球電腦資訊行刷卡借貸,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九二)金徵(業)字第一六一三六號函所附持卡人姓名、卡號等資料在卷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為環球電腦資訊行之實際經營者,其就假消費、真借貸部分 事實所為之自白,應核與事實相符,而所辯其受僱於告訴人云云,顯係事後卸 責之詞,無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㈡辯護人雖以:本案信用卡中心、銀行等機關並未受損害,被告之行為並不該當 常業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被告辯護,惟查:被告明知環球電腦資訊行與信用卡 中心、中國信託銀行、美國運通簽定特約商店約定書,為上開信用卡中心及銀 行之特約商店,應以該資訊行實際營業範圍內之簽帳消費為限請款,不得接受 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其竟以「假消費、真借貸」之方式刷卡借款,致信 用卡中心、中國信託銀行或美國運通陷於錯誤,先後撥款至環球電腦資訊行帳 戶中,有如前述,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信用卡之發卡銀行,辯護人此部 分辯解,亦不足採,併此敘明。
三、被告既係環球電腦資訊行之店長,且為實際經營該資訊行者,是其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無疑。按特約商店所製作之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於持卡人以信 用卡消費時所製作,其內容由特約商店載有商店代號及名稱、日期、明細、金額 等,並由持卡人簽名確認,足以證明簽帳消費者簽帳交易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 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之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原始憑證(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九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八號 判決及經濟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一一五○九號函可資 參照),是本件被告以假消費、真借款之不實事項製作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簽帳單 予借款人簽寫署押,縱未按規定設置帳簿,仍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九號判決可資參 照)。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 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 一0號)。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公訴人起訴書意旨認被告應依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處斷,尚有未洽,惟公訴人業於原審更正起訴法條( 原審卷㈡第三00頁);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為刑法第二百 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即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附此敘明。 被告與告訴人胡江秀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 告先後數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應依連續犯規定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常業詐欺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並於審酌被告因經營狀況不佳,即 思以「假消費,真借貸」之方式,其犯罪動機已屬可議,又自行刊登廣告,招攬 需錢孔急之人前來借貸,其所為影響社會秩序甚鉅,其犯罪之時間長達年餘,詐 騙金額高達二千餘萬元,且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
五、原審並為下列認定: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取得告訴人乙○○○之
營,擬由告訴人登記為負責人,告訴人信以為真,在不清楚公司經營項目及範圍 之情況下同意擔任負責人,被告遂持乙○○○
球電腦資訊行」,使承辦公司登記業務之公務員誤信告訴人具有申設公司、擔任 負責人之真意,並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登記資料上,而核發北縣商聯甲字 第一一○二六七—○號營利事業登記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嫌。惟查:告訴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按鈴申告時直陳 ,係受雇於被告,自己申請環球電腦資訊行、申請刷卡機器使用,自己不負責交 易等情(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再參以告訴人於原審自承「他(指 被告)說有一間店要交給我做,我有將印章、
,申請登記證(指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面的印章是我交給 他的沒錯。‧‧‧我之前是負責打掃,八十七年七月到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我在 裡面打掃,有時被告會叫我去買吃的。‧‧‧我都沒有看到客人上門,我上班時 間是八點去,十點就離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二四七頁至第二五一頁),由是 觀之,告訴人自行交付
卡機使用,每日工作僅二小時,薪資則高達二萬元,未見客人上門購物,應認告 訴人顯然明知環球電腦資訊行並未實際供人刷卡消費,故被告與告訴人均係有犯 意之聯絡,告訴人應有擔任環球電腦資訊行名義負責人之真意,不能證明被告有 此部分犯行,惟公訴人認為被告此部分與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違反商業會計法 等部分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六、經核上開各情,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猶執前詞 ,否認部分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李 世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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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持卡人│ 刷 卡 日 期 │發 卡 銀 行 │ 刷 卡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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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許郁│87年5月9日 │台新銀行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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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方阿寶│87年5月9日 │華南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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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洪 清│87年5月9日 │匯豐銀行 │一萬零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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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張立強│87年5月11日 │花旗銀行 │五萬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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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 詳│87年5月11日 │臺灣企銀 │二萬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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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王俊傑│87年5月12日 │世華銀行 │三萬五千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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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黃清文│87年5月14日 │花旗銀行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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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吳昌霖│87年5月15日 │渣打銀行 │七萬八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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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王振發│87年5月15日 │富邦銀行 │二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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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不 詳│87年5月15日 │花旗銀行 │六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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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張家興│87年5月15日 │中國信託 │一萬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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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胡鳳美│87年5月15日 │玉山銀行 │二萬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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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葉學樺│87年5月15日 │中國信託 │六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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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葉學樺│87年5月15日 │誠泰銀行 │九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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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陳慶鵬│87年5月15日 │中國信託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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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不 詳│87年5月15日 │不詳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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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不 詳│87年5月15日 │彰化銀行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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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黃建中│87年5月16日 │花旗銀行 │一萬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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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陳哲賢│87年5月16日 │萬通銀行 │二萬二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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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陳哲賢│87年5月16日 │泛亞銀行 │三萬六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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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許麗慧│87年5月16日 │慶豐銀行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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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不 詳│87年5月16日 │花旗銀行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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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不 詳│87年5月16日 │富邦銀行 │九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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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曹淳章│87年5月16日 │花旗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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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不 詳│87年5月16日 │花旗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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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沈台生│87年5月16日 │土地銀行 │一萬一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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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不 詳│87年5月16日 │花旗銀行 │八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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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沈台生│87年5月16日 │花旗銀行 │一萬零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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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О │沈台生│87年5月16日 │華南銀行 │九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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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陳育憲│87年5月16日 │中國信託 │二萬零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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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洪 清│87年5月16日 │匯豐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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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方春生│87年5月16日 │台新銀行 │一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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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郭友諒│87年5月18日 │華信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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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張江漢│87年5月18日 │花旗銀行 │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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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不 詳│87年5月18日 │彰化銀行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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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林明富│87年5月18日 │花旗銀行 │一萬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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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張江漢│87年5月18日 │花旗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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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林志雄│87年5月19日 │花旗銀行 │二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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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О │王振發│87年5月19日 │第一銀行 │一萬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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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呂淑苓│87年5月20日 │中國信託 │二萬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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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陳宏名│87年5月20日 │花旗銀行 │一萬零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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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吳進興│87年5月20日 │彰化銀行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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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蔡名原│87年5月21日 │中國信託 │一萬零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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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張銘文│87年5月21日 │渣打銀行 │一萬零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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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王昔民│87年5月21日 │臺灣企銀 │四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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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林德彰│87年5月21日 │花旗銀行 │一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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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林德彰│87年5月21日 │中興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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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不 詳│87年5月21日 │花旗銀行 │萬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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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О │應興華│87年5月21日 │玉山銀行 │萬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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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陳忠愷│87年5月21日 │花旗銀行 │五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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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陳忠愷│87年5月21日 │花旗銀行 │四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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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郭友諒│87年5月21日 │華信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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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余秀琴│87年5月21日 │渣打銀行 │四萬七千零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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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不 詳│87年5月22日 │花旗銀行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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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不 詳│87年5月22日 │彰化銀行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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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不 詳│87年5月22日 │彰化銀行 │二萬零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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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不 詳│87年5月23日 │中興銀行 │三萬八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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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不 詳│87年5月23日 │花旗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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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О │陳坤昌│87年5月23日 │中國信託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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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曾經順│87年5月23日 │匯豐銀行 │一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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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不 詳│87年5月25日 │彰化銀行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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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 │游欽荃│87年5月25日 │新竹企銀 │三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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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王新漢│87年5月25日 │花旗銀行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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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不 詳│87年5月25日 │中國信託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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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 │劉坤源│87年5月25日 │慶豐銀行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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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 │黃俊夫│87年5月25日 │台新銀行 │九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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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 │林志雄│87年5月26日 │花旗銀行 │五萬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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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 │陳文造│87年5月26日 │華信銀行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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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О │余秀琴│87年5月26日 │渣打銀行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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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 │方春生│87年5月27日 │台新銀行 │一十萬零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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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 │王琪勇│87年5月27日 │中國信託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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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 │張江漢│87年5月27日 │花旗銀行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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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張江漢│87年5月27日 │中國信託 │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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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張江漢│87年5月27日 │花旗銀行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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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 │何倉誕│87年5月27日 │富邦銀行 │一萬七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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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陳永利│87年5月27日 │富邦銀行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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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 │不 詳│87年5月27日 │慶豐銀行 │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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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 │不 詳│87年5月27日 │富邦銀行 │一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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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О │張銘文│87年5月27日 │美國銀行 │一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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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不 詳│87年5月27日 │花旗銀行 │四萬三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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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 │不 詳│87年5月28日 │彰化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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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 │黃清文│87年5月28日 │花旗銀行 │一萬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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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 │廖偉欽│87年5月28日 │中國信託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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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 │廖郁芬│87年5月28日 │渣打銀行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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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 │徐金玲│87年5月29日 │中國信託 │四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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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 │黃建勳│87年5月29日 │上海銀行 │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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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 │鍾志偉│87年5月29日 │台新銀行 │七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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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 │林永華│87年5月29日 │中國信託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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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О │張石崇│87年5月29日 │美國銀行 │十一萬七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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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 │不 詳│87年5月30日 │中國信託 │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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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沈台生│87年5月30日 │花旗銀行 │二萬零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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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 │沈台生│87年5月30日 │花旗銀行 │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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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 │沈台生│87年5月30日 │花旗銀行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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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 │張江漢│87年6月1日 │中國信託 │三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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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 │張江漢│87年6月1日 │花旗銀行 │三千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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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 │張江漢│87年6月1日 │花旗銀行 │三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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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 │郭瑞芬│87年6月1日 │誠泰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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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 │不 詳│87年6月1日 │中國信託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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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О │葛亞民│87年6月3日 │中國信託 │一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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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一 │何倉誕│87年6月3日 │富邦銀行 │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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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二 │賴銘輝│87年6月3日 │中國信託 │八千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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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三 │賴銘輝│87年6月3日 │聯邦銀行 │六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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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四 │楊志明│87年6月3日 │中國信託 │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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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五 │不 詳│87年6月3日 │花旗銀行 │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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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六 │不 詳│87年6月3日 │花旗銀行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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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七 │葛亞明│87年6月3日 │花旗銀行 │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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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八 │黃俊夫│87年6月4日 │富邦銀行 │二萬八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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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О九 │詹詠凌│87年6月5日 │玉山銀行 │三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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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О │沈台生│87年6月6日 │華僑銀行 │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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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沈台生│87年6月6日 │中國信託 │一萬零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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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 │張桂綿│87年6月6日 │中國信託 │四萬四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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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 │李梨明│87年6月6日 │華南銀行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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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 │施建民│87年6月6日 │上海銀行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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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 │王照興│87年6月6日 │中國信託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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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 │不 詳│87年6月6日 │花旗銀行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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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 │張德錩│87年6月6日 │花旗銀行 │九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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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 │陳宜鈴│87年6月8日 │中國信託 │三萬四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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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 │王照興│87年6月8日 │中國信託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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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О │周偉勇│87年6月8日 │荷蘭銀行 │三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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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 │陳譽尹│87年6月8日 │中國信託 │二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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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 │郭成裕│87年6月8日 │彰化銀行 │五萬八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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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 │楊乙清│87年6月9日 │渣打銀行 │二萬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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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 │楊麗娥│87年6月9日 │花旗銀行 │五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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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 │李國隆│87年6月9日 │花旗銀行 │二萬零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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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 │戴俊麟│87年6月9日 │中國信託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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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 │楊麗娥│87年6月9日 │華信銀行 │五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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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 │李國隆│87年6月10日 │花旗銀行 │一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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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 │劉桂惠│87年6月10日 │花旗銀行 │五萬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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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О │不 詳│87年6月10日 │不詳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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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 │不 詳│87年6月10日 │花旗銀行 │一萬零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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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 │沈台生│87年6月10日 │華僑銀行 │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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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 │沈台生│87年6月10日 │花旗銀行 │一萬零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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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 │李振興│87年6月10日 │上海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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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 │黃淑娟│87年6月10日 │富邦銀行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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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 │不 詳│87年6月11日 │渣打銀行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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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 │吳證福│87年6月12日 │華信安泰 │九千二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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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 │陳宏名│87年6月12日 │花旗銀行 │八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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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 │不 詳│87年6月12日 │花旗銀行 │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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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О │張石崇│87年6月12日 │台新銀行 │六萬六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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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 │張石崇│87年6月12日 │美國銀行 │五萬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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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 │李興民│87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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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 │王昔民│87年6月12日 │臺灣企銀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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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 │吳家銘│87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 │一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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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 │不 詳│87年6月12日 │花旗銀行 │一萬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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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 │江英壽│87年6月12日 │花旗銀行 │四萬七千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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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 │黃麗秋│87年6月13日 │誠泰銀行 │三萬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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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 │陳哲義│87年6月13日 │中國信託 │一萬七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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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 │陳博文│87年6月13日 │台新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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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О │黃進鴻│87年6月13日 │渣打銀行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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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 │王照興│87年6月13日 │中國信託 │二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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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 │張江漢│87年6月13日 │中國信託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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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 │林良國│87年6月14日 │臺灣企銀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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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 │黃青青│87年6月15日 │臺新銀行 │一萬五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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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五 │蔡曉銘│87年6月15日 │花旗銀行 │一萬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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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 │鄭萬壽│87年6月15日 │美國運通 │二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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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 │鄭萬壽│87年6月15日 │美國運通 │三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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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 │不 詳│87年6月16日 │花旗銀行 │一萬一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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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 │鄭萬壽│87年6月17日 │中國信託 │一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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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О │黃清文│87年6月17日 │花旗銀行 │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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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 │不 詳│87年6月17日 │華信銀行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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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 │陳哲義│87年6月17日 │中國信託 │一萬八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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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 │謝根旺│87年6月17日 │花旗銀行 │一萬六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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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 │古中泰│87年6月17日 │美國銀行 │二萬零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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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五 │李國維│87年6月17日 │花旗銀行 │五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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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 │不 詳│87年6月17日 │花旗銀行 │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