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8號
KLDV,106,建,8,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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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樓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   告 基隆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王慶麟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就原告民國106年9月7日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㈡狀追加請求權部分,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5日內就原告106 年9月7日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㈡狀追加請求權部分,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6年9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 1項,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答辯狀, 並應說明未於期限內提出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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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