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政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楨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叁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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