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3年度,578號
ULDM,93,聲,578,200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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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玉峯
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呂玉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欣 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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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