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如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各別陳明原告交付被告違約金六百七十二萬零九百二十七元之方式,係自 工程款中扣抵,抑或另行給付?
三、原告應陳明請求被告返還違約金六百七十二萬零九百二十七元之請求權基礎?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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