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499號
KLDV,106,基小,149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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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張書瑋
被   告 吳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將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停放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前停車場內,於民國106 年5月5日晚上原告前往巡看時,發 現系爭車輛被碰撞,造成右前側面之葉子板部分凹陷擦傷, 並殘有藍色烤漆,乃至警察局報案,經警調閱該停車場監視 器畫面得知於同日12時22分許,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小 貨車倒車不慎與原告所有停放該處之系爭車輛右前側發生擦 撞,因而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4,500 元,原告前曾申請調解不成,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以:系爭車輛受損部分並非其肇致。當時其駕駛之 車號00-0000 號小貨車,兩側均掛有紅色花排(迎媽祖用) ,該材質為海綿,花排四邊則為木作,應不會造成系爭車輛 鈑金凹陷刮傷;況事發後其有去查看原告之系爭車輛,並無 發現其上殘留藍色烤漆,應與其無關。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車 輛右前側葉子板受損,修復費用為4,500 元乙情,業據提 出系爭車輛車損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確認無訛,堪信屬實。惟原告主張 其車輛受損係因被告倒車不慎碰撞所致,為被告所否認, 是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依上揭說明,自應由原 告就其主張「被告於倒車時不慎擦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 輛受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查本院於106 年9 月19日勘驗兩造車輛,勘驗結果為(略



以)「原告車輛受損部分如被告所提照片編號2 、3 、4 所示,原告對此不爭執。原告車輛留有兩處藍色烤漆,長 度分為2 公分、0.5 公分;被告小貨車側面(即駕駛座該 側)無撞擊痕跡,小貨車後方離地高度為70公分,側面中 間、前方離地高度均低於70公分。被告小貨車後方不鏽鋼 橫桿與本件擦撞應無關係,原告表示不爭執」,且為兩造 所不爭。觀之原告車輛右前輪上方之葉子板部分有三道細 長形刮痕及一處鈑金凹陷,刮痕及鈑金凹陷之車損距地高 度分別為73、74、81公分(見被告所提照片編號2 、3 、 4 ),而被告之小貨車左側(即駕駛座該側)後方離地高 度為70公分,側面中間、前方離地高度均低於70公分,可 悉倘係被告小貨車側邊與系爭車輛發生擦撞,則造成系爭 車輛損傷處應係落於離地(或低於離地)70公分處,核與 系爭車輛受損之高度明顯不吻合;又觀系爭車輛右前葉子 板上之刮痕與鈑金凹陷受損情形,應係遭尖銳物劃過或遭 質地堅硬物體碰撞所致,而據卷附事故現場監視器之畫面 及被告陳稱其小貨車兩側掛有花排,花排係木框與海綿填 塞製成,亦為原告所不爭,則衡酌小貨車側邊之花排所使 用之木條與海綿之材質,均非尖銳或質地堅硬之物,縱被 告倒車時其側邊花排擦撞系爭車輛,按理亦難造成如遭尖 銳物劃過或堅硬物碰撞之車損情形,是系爭車輛受損是否 因被告倒車不慎撞擊所致,即乏憑據。雖原告主張系爭車 輛留有與被告貨車同樣顏色之藍色烤漆,然系爭小貨車側 面無撞擊痕跡,則系爭車輛存留之藍色烤漆是否為被告碰 撞時所致,亦有可疑。從而,原告陳稱其到警局看監視器 畫面時,看到被告車輛倒車時,其左側花排很明顯上下移 動,而且後方還有足夠的倒車空間,這時被告並沒有倒車 ,反而排檔向左繞一圈後開出去,若正常的行向,應是車 頭打正向右開車出去,可見被告駕駛小貨車於倒車時擦撞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云云,依上揭證據之認定,顯 乏憑信。
四、綜上,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車輛之車損係因被告倒車時擦撞 所致,是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00 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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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