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貴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五
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彭貴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
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彭貴琳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
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
執丙九十三執五七五字第○七七四二號函、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份,聲請將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且被告目前逃匿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查詢被告在監
,被告既已經逃匿,參酌前開說明,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彭貴琳所繳納之保證金
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溫 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