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1年度,94號
MLDM,91,交易,94,200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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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洪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洪世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千黛
法官 柳章峰
法官 姚銘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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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