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洪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洪世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千黛
法官 柳章峰
法官 姚銘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